“大商”墜落記
2010年5月18日,國美集團董事局原主席黃光裕,以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泄露內幕消息罪和單位行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二審維持原判;
2009年1月22日,三鹿集團原董事長田文華,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2009年2月11日,輕騎集團原董事長張家嶺,以信用證詐騙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偷稅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2008年10月,物美集團原董事長張文中,以個人詐騙罪、單位行賄罪和挪用資金罪被判刑18年;
2008年8月,天發集團原董事長龔家龍,以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7個月;
2008年6月,上海福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張榮坤,一審被認定犯單位行賄罪、對公司人員行賄罪、操縱證券市場罪、欺詐發行債券罪以及抽逃資金罪,合計執行19年;
中核集團原總經理康日新因涉嫌經濟問題被“雙規”,2010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康日新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康日新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0年同年,太子奶創始人李途純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捕;
還是在這一年,東興航空創始人蘭世立,因犯逃避追繳欠稅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
(趙麗 整理)
企業家犯罪易涉及的罪名
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解讀:1993年制定公司法時,立法者設置了較高的公司注冊資本門檻。有非官方統計顯示,90%以上的公司注冊資本不實,從而造成法不責眾的尷尬局面。因此,目前該罪要么處于休眠狀態,要么成為刑事報復的工具。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解讀:這是受融資難困擾的民營企業為獲取資金而選擇的一種冒險方式。由于在實踐中難以界定借款對象的“特定性”與“不特定性”,同時也不好判斷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造成此類犯罪與民間借貸行為界限模糊,往往只要涉及的人數眾多或不能及時還款即被定罪,其中集資詐騙罪最重可判死刑。
想認識全國各地的創業者、創業專家,快來加入“中國創業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