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
解讀:上述犯罪因涉及金融機構,是比較重的罪名,且通常由于數額極大而被判重刑,除貸款詐騙罪最高刑為無期徒刑外,其他3罪皆可致死刑。此類金融詐騙犯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事件中,很多民營企業家為融得資金都會或多或少采取一些虛假手段,但其并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是用于生產經營活動。因此,司法機關對行為人主觀目的的不同認定導致判決結果要么死刑、要么無罪,爭議很大。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條取消了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和信用證詐騙罪死刑的處罰。
合同詐騙罪
解讀:近年來,隨著國門的不斷開放,國際公司已經越來越多地進入我國市場經濟領域,然而,國內經營理念的相對落后,使得此罪名成為埋在企業家們身邊的定時炸彈。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解讀:為加大打擊力度,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刪除了原條文中“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要件,只要實施了操縱證券、期貨交易量及交易價格的行為,情節嚴重即構成此罪。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解讀:2009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處罰“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的規定,同時增加了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的規定。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解讀:為實現公司或個人利益最大化,一些企業經營者用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重要事實的方式剝奪了股東及社會公眾的知情權,使中國證券市場在健康發展之路上又多了一塊絆腳石。
行賄罪;單位行賄罪
解讀:近年來,行賄罪顯現出了涉案金額越來越大、涉案官員級別越來越高的特點。
職務侵占罪;挪用公款罪
解讀:這兩項罪名本意是為規范公司、企業管理人員使用資金的行為,保護企業財產所有權。但實踐中此罪卻常常成為企業股東、高管之間爭奪企業經營權而至對方于犯罪的“武器”。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以及逃稅罪等危害稅收征管類犯罪
解讀: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二條取消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死刑的處罰。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解讀:“三鹿奶粉”事件已經成為印在國人心中的此類標志性事件。
非法經營罪
解讀:此罪是從被取消的“投機倒把罪”中分解衍生出來的罪名,本意針對集中特定情形,但刑法條文中“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之兜底條款的表述,給司法機關留下了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是的非法經營大有成為新的“口袋罪”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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