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法律瓶頸的約束
一、建立開放的金融法律制度
比爾·蓋茨曾指出,傳統銀行如果不能適應電子化、網絡化的發展要求,就會像恐龍一樣滅絕。在美國,金融資本的商業模式創新一直處在創新前沿。這是與美國金融法律制度的開放分不開的,它是培育新的金融競爭業態的基本土壤。然而,在我國既有的法律框架下,無論是發展創業金融還是發展網絡金融,都會遭遇顯而易見的阻力。
我們需要修訂監管體系,才能讓創新引領增長。監管系統不能一味地敵視風險。比如,對眾籌欺詐的擔心不可反應過度。沒有對風險的理解和一定程度的容忍,創新經濟、創意產業難以獲得成長空間。中國經濟改革的一個成功經驗是增量改革和邊際突破,金融改革也當如此操作,應當鼓勵新的金融服務模式,讓傳統金融之外的金融服務力量有生長的機會。
二、促進稅法改革
初創企業的投融資活動是創新經濟的酵母和催化劑。據財稅學者研究,按照最保守的口徑計算,目前中國各級政府的整體收入約占中國GDP的34.5%。稅負繁重不僅增加國民的生活成本,同時也增加國民的創業成本。要促進創新經濟的發展,必須大力減輕創業者和創業企業的稅收負擔。
國家已出臺了一些政策來鼓勵和扶植創業,但是稅收結構還不夠合理,扶持政策過度傾斜的行業資本過度密集,競爭過于激烈,導致一批新興企業陷入債務危機乃至破產倒閉,而被扶持政策排除的創業企業往往步履維艱。因此,需要從稅收公平的角度擴大稅收減免的范圍。
三、擴展合約自由
合約自由是市場經濟中勞動資源合理配置以及福利擴散的重要制度,也是產業轉型發展的重要依托。目前,小企業已經成為全球創新經濟的重要載體,新的勞動契約關系以及柔性合作關系不斷涌現,這既是創新經濟使然,也是人們試圖擺脫僵化的勞動法律制度的行動后果。遺憾的是,不適當的勞動合約法律法規仍然嚴重制約著我國創業和創新經濟的發展。2008年以來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企業用工合約提出了較為嚴苛的規范,這不可避免地提高了創業企業的人力成本和管理成本,增加了創業的難度。因此,我們必須在柔性用工制度方面做出大膽的探索。
總之,上海要抓住金融創新的機遇,將創業金融和網絡金融納入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議題之中,積極推動創業金融和網絡金融更好地服務于創新經濟【創業網Cye.com.cn】。
想認識全國各地的創業者、創業專家,快來加入“中國創業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