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新網報道,近期銀監會下文約束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平臺貸款,以及投資理財或信托產品的業務,以確保其資金支持“三農”。我們看到,在當前復雜的經濟形勢與政策背景下,這或許體現了監管部門多種意圖的混合。
我們認為,下發該文的最主要原因,還是在針對地方融資平臺負債、影子銀行的調控日益嚴格的背景下,擔心風險抵抗能力較弱的農村金融機構深陷其中,正如在上世紀90年代,風險失控曾導致農村金融機構普遍困境,進而造成大量機構撤并和“離開農村”。同時,雖然農村金融機構的資產業務規模較小,影響有限,但下發該文也有利于保持監管和調控政策的一致性。
當然,令人擔心的是,該文從另一個側面似乎證明了,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信用合作類機構、農村資金互助社等在內的所謂農村金融體系,當前的業務“脫農”現象再次變得非常嚴重,以至引起監管部門的風險關注。客觀上講,2006年以來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改革,加上近年來對發展農村金融的政策引導,使得農村金融“缺血”有所緩解。但是,由于缺乏對農村金融需求的培育,同時也缺乏金融供給的持續“造血”機制,農村金融機構的“脫農”早晚又是必然的。因為在商業化、市場化原則下,風險收益的比較使得任何金融機構都更愿意選擇非農業務。
反過來看,該文對于農村金融業務的強調,仍然只是政策習慣使然,并沒有更多突破點。最大的意義,還是使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避開調控風險。在調控之前,地方融資平臺顯然都是優質業務,農村中小銀行業也在大銀行的表外業務鏈中獲得穩定回報。在調控加碼之后,并不足以使這些機構轉回到風險收益比仍不理想的農村,而是迫使其在監管框架內尋找其他“脫農”路徑,也不足以根本上解決其風險敞口。
如果從源頭上看,農村金融機構的問題不在于自身,農村金融的困境也源于金融之外的因素。不得不承認,在農業產業生產效率提升緩慢、人為城鎮化造成城鄉差別和“剪刀差”更加嚴重、農民收入和福利提升相對滯后的情況下,農村金融的有效需求也缺乏穩固基礎,何況還有相應制度和信用環境的缺失。這些都提出對發展思路、政策環境、增信機制的迫切創新需要。
回到農村金融機構身上,過度追求商業化運營和風險控制,必然使其早晚遠離農村。要改變這些,政府或者要大力發展真正的合作性金融組織、政策性金融業務;或者依靠法律形勢來約束特定農村金融機構的涉農業務規模,并且給予相應的財稅優惠;或者在利率市場化背景下,放開農村金融機構的定價機制,使其能夠得到足夠的風險回報補償。
此外,要使得農村金融機構扎根“三農”,還需要其投資人和股東注重本土利益,把風險收益之外的因素也作為投資價值考量。國外一些成功經驗表明,這就應使這些機構擺脫大型金融機構的附庸地位,使其股權結構進一步多元化,尤其是以來自地方和社區的民營資本為主。
可以說,農村金融改革成功與否,不是幾份文件所能做到的,也不是行政意愿所主導的,而是應設計出合理的持續制度保障,使選擇涉農業務真正成為農村金融機構的理性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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