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尋求豁免合伙人制度在港上市遇阻的消息,另阿里上市進程的博弈進一步發酵。鈦媒體作者、安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Raymond Wang近日在問答社區知乎撰文回答相關提問,他指出,國內絕大多數媒體報道都沒有說清楚基本概念,甚至有一些誤導。回答內容被公認為有關阿里所謂的高層“合伙人制度”的權威掃盲帖。
阿里上市期間關于合伙人制度遇阻的問題,媒體上有很多相關討論。遺憾的是,大多都未能說清楚基本概念。嘗試解讀如下: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屬“自定義”
首先,阿里巴巴希望采取的“合伙人”方案,和中國大陸、香港或開曼群島的合伙企業法中的合伙制完全不是一個概念。
阿里巴巴高層合伙人制度,其實就是公司章程中設置的提名董事人選的特殊條款:即由一批被稱作“合伙人”的人,來提名董事會中的大多數董事人選,而不是按照持有CYE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權(合伙制的法律規定)。需要注意的是,阿里所稱的“合伙人”權責是有限的,他們并不能直接任命董事;所提名的董事,仍須經過股東會投票通過才獲任命。
《華爾街日報》關于這一問題有如下報道:
“知情人士稱,阿里巴巴的大股東軟銀和雅虎不在合伙人里面,但是這兩家公司已經批準了這項計劃。即使股東們否決了提名的董事,合伙人仍可以繼續提名,直到董事會主要由合伙人提名的人選構成。”
阿里巴巴方案中的“合伙人”,并不像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一樣,需要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阿里巴巴內部是這樣定義的:高度認同公司文化、加入公司至少5年的特定人士,被確認為合伙人——其實就是一批資深高管。
這有點像很多公司制的企業,如咨詢公司、投資銀行,高級管理者的頭銜也叫做“合伙人”,但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伙人。
自定義,到底有沒有問題?
在私人公司中,類似阿里巴巴的“合伙人”方案作為一種針對公司董事產生程序的特殊合同安排,只要股東批準,并沒有太多問題。但如果是上市公司,這種安排是否會傷害中小股東權利,就變成了值得討論的問題。
目前,包括馬云在內的高管團隊僅持有阿里巴巴9.4%的股份,而前兩大股東軟銀和雅虎分別持有阿里巴巴35%和24%的股權。但從阿里巴巴的角度講,管理層又希望對公司實際擁有更多的控制權。那么,怎么在股份分配不變的情況下,滿足阿里管理層的私心呢?
一種可行方案是采取雙層股權結構。
然而,問題在于,港交所認為這樣做會傷害中小股東利益,因此在其上市規則中是禁止設置雙層股權結構的。阿里巴巴要想設置Google、Facebook、百度那種股權結構,只能去納斯達克或紐交所上市。
阿里巴巴由于其B2B業務曾在香港上市(后于2012年私有化),對港交所的監管規則更為熟悉,還是傾向于在香港上市,所以在說服港交所接受前述“合伙人”方案,但引起的爭議也比較大,因為作為小股東的管理層壟斷了半數以上的董事提名權,意味著外部中小投資者更為弱勢,無法在董事會中提名代表自己的董事,公司治理的透明度也更差。
那么,在香港、美國兩地上市在政策上有什么區分呢? 對比來看:
在香港上市:不允許雙層投票權,但監管相對寬松;
在美國上市:允許雙層投票權,但監管、以及小股東集體訴訟更為嚴厲;
總體來看,阿里巴巴管理層目前是想“魚和熊掌兼得”,即既保持對公司的控制權,又追求寬松的監管。達成這樣的雙贏結果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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