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伴隨時代的進步,企業的發展置身于瞬息萬變、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往往競爭與風險并存。放眼現代社會,各種風險最終一般表現為法律風險。 \
1. 不蓋章、不簽字,合同照樣可以成立?
雙方簽合同,一方簽字蓋章,另一方沒有,合同成不成立?雙方都沒簽字蓋章,合同又能否成立?一般都會認為這份合同是不成立的,但其實,答案是“不一定”。
以上兩個小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說明,我國合同法體現的是形式自由。因此,哪怕合同的形式存在缺陷,針對缺陷也有補救措施,除非是法律中特別規定,這種合同必須通過某種特批才能成立,比如規定合同中應該簽字蓋章,但是沒有簽字蓋章,一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接受了,合同就成立,或者說沒有簽字蓋章,一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簽字蓋章,合同也成立,以買賣合同為例,賣方交貨給買方,買方接受,合同成立,買方打款給賣方,合同也成立。
舉個例子,1988年,某商場老總派屬下和一家服裝廠簽買賣服裝的合同,老總跟屬下交代得很清楚:你跟對方談好以后要明說,對方先簽字蓋章,合同一式兩份,拿回來我審查,如果覺得可以,我們簽字蓋章,然后把合同寄給對方,他們再發貨。這位屬下也是如此跟服裝廠說明的,在對方簽字蓋章后,他把合同一式兩份拿回來呈給老總。不過情況有變,商場老總并沒簽字蓋章,誰知對方竟然把貨發過來了,于是商場方立馬送出電報:貴方突然發貨,我方表示很驚訝。服裝廠回電:你方只管銷售,我方不會不管。在這種情況下,商場方銷售了這批服裝,但只賣出一部分,就把這部分的貨款交給了服裝廠,然而服裝廠提出疑義:你們應該把整筆貨款給我們,怎么只給其中一部分?商場的解釋是:我銷售多少就給你多少。也就是說,商場方的意思是,他們是代銷。后來發生了糾紛,商場說是代銷,服裝廠說是購銷。現在來分析這個案例很簡單,雙方以實際行動追認了合同,但關鍵在于追認的是什么樣的合同?是代銷合同。為什么?因為電報中提到:你方只管銷售,我方不會不管。意思就是,銷售不出去我方承擔。這就是代銷。因此,一方沒有簽字蓋章,甚至有時候雙方都沒簽字蓋章,合同照樣成立。
而且,買賣合同不談錢照樣可以成立。在四川成都生意火爆的飯館排隊吃飯,會遇到這樣的場景:你坐著喝茶,擦皮鞋的會過來問需不需要擦皮鞋,即使你不回答他,只是很矜持地把腳遞給他,合同其實已經成立了。這個過程中就沒有談錢,沒有談錢合同照樣成立。那錢怎么辦?他擦完以后,你問多少錢?他說200塊。你的反應是,搶錢啊。但反過來,你說兩分錢,也不行。這個價該怎么定?合同法規定,這種沒有確認且協商不成的,就按交易習慣來,交易習慣出自市場價格,比如綜合價格,兩塊錢就是兩塊錢,即使鬧上法庭也是兩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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