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開始,修訂后的《保險法》將正式實施。歷經三次審議通過的新版《保險法》共8章187條,較現行《保險法》的158條增加了許多新的內容。業內人士稱,與舊版相比,新保險法的一大變化就是在規則完善和制度設計上更加注重對廣大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護。
亮點1:新增不可抗辯規則
新保險法增加了不可抗辯規則,規定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同時,為防止保險公司濫用合同解除權,規定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解讀:中美大都會保險廣東分公司總經理張簡志漢表示,此規則其實是國際通行慣例,對于長期人壽保險合同下的被保險人意義重大,可有效保護其權益。舉個例子,如果一個癌癥客戶投保健康險,保險公司經過調查,了解其患病情況,應該不予承保,如果有些保險公司違規承保,但出險后卻以投保人有病為由拒絕理賠。根據新《保險法》,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后,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合同,這既是對投保人的呵護,也將對規范保險市場經營產生積極影響。
亮點2:達成協議10天內賠付
新保險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交有關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后,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天內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后10天內支付賠款;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解讀:“投保容易理賠難”是客戶集中反映的問題。某保險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之前各家保險公司理賠方面的規定比較模糊,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而新保險法恰恰在這方面給予了明確規范,大大保護了投保人的權益。例如,王女士不久前駕車與另一輛私家車發生了碰擦,她在理賠時遇到了這樣的麻煩--"保險公司、修理中心、業務員推來推去,一會兒說我保單發票沒帶,一會兒說汽車修理清單沒帶,我跑了四五趟才把資料交齊了。"在新保險法實施后,這樣的問題不會再出現,保險公司必須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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