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3:明確財產轉讓理賠
新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同時,新保險法還規定,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解讀:周先生的房子投保了家財險。可周先生的房子轉賣曾先生后,房子發生倒塌。這種情況保險公司賠不賠?對于財產保險業來說,這曾經是一大難題。新修訂的保險法規避了這方面操作中可能存在爭議的一些問題,一是明確財險合同保險標的轉讓,其相應的保險權利義務由受讓人自然承繼,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二是規定保險標的轉讓后,其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才可以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以限制保險人的權利。
亮點4:核保期內說得清
新保險法對保險合同成立時間與效力問題作了明確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解讀:據了解,辦理保險的程序一般是,保險公司口頭告知投保人保險相關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后,投保人填寫投保單并簽字,保險公司接到投保單后進行核保,核保通過后簽發正式保單。事實上,許多保險事故是在已經簽了投保單,而正式保單尚未簽發時發生的,保險公司通常按行業慣例予以賠償,但也有保險公司以合同未成立為由拒賠,以至于經常發生理賠糾紛。新保險法通過可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形式進一步明確下來,保護了投保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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