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宣布將于今日起施行。
看點一
使用POS機信用卡套現情節嚴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
“兩高”司法解釋明確了使用POS機等方法進行信用卡套現行為如何定性處理的問題。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看點二
“惡意透支”“善意透支”區別關鍵看“非法占有目的”
“兩高”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四點可以區分持卡人“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最高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在發布會上指出,因為“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主要界限。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
看點三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1張以上信用卡信息構成犯罪
司法解釋明確,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涉及信用卡數量1張以上的,即可構成犯罪。最高法院副院長熊選國介紹,這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加的罪名。
?何為“惡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6種情形:
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
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
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
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
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信用卡被冒領 透支銀行埋單
市民若被別人冒用身份辦理信用卡惡意透支,可要求銀行調出辦卡申請表,如果能證實信用卡申請材料非本人填寫并簽名,被冒領信用卡引起的惡意透支,銀行會負責,無需客戶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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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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