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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制“群租”導致的不良影響,上海最新出臺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了居住房屋的“最小出租單位”。
針對群租,辦法明確規定以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同時強調不得分隔搭建出租或者按床位出租,也不得將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等出租供人員居住。同時明確“最低人均承租面積”,即以一套住房中居住空間為基準,人均不得低于5平方米,并規定居住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單位的集體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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