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小產權房“山雨欲來”
有機構統計,武漢三環內有近三成土地屬于集體用地,城中村所屬住宅大都為還建房(其中部分為小產權房)。但這一數據官方并未認可。“小產權房經過多年發展,已經積累了很多矛盾。”本地國土部門人士告訴記者,如果對大量存量房全部“確權”,由于其沒有包含合理的土地成本,必將沖擊商品房市場。但如果確認其不合法,則必須拿出清理手段,而買家都付出了成本,強行清理恐引糾紛。
近期,國務院已責成國土部、住建部牽頭,負責小產權房的摸底和清理工作。“目前在北京和上海已經開始試點。”上述國土部門人士表示,“湖北沒有納入試點,但現行法規已足夠提供清理依據。一旦舉報后查證屬實,相關部門就會進行處理。”
專家建議清理應區別對待
“小產權房存在有一定需求性,他解決了一部分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湖北省房地產經濟協會專家委員殷躍建認為,從人性化角度出發,針對小產權房的清理,應該分門別類。
針對純投機性的小產權房,不僅需要補足土地出讓金,而且應該課以罰款。所謂純投資性小產權房,是指項目周邊有足夠的建設用地,或者開發商在集體所有土地上,修建房屋的目的就是銷售給城鎮居民。“另一方面,購買小產權房的居民與保障房對象,有一定重疊。”殷躍建認為,對這部分人,政府不妨通過政策或經濟手段進行贖買,將其轉變成經適房。
實際上,“區別對待”已經成為當前清理小產權房的一條原則。近日,有媒體援引國土部人士稱,對侵占耕地等違法違規的小產權房,尚未銷售以及新建、續建的小產權房,將列入清理范圍。但針對已售、已長期居住的小產權房,目前方案仍在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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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并未有法律定義,狹義上是指,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即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將建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當成“商品房”,銷售給城鎮居民。小產權房一般只有房產證,而沒有土地證,或兩證皆無。
從廣義上講,據相關規定,“在政府劃撥或出讓的土地上,不按規劃功能開發或使用,并將限制銷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場上銷售,也是小產權房類型之一。”相比直接在集體土地上建小產權房,一些還建房“變身”后(直接在市場銷售),幾乎與其有同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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