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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門檻
●上市企業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兩年連續盈利,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
●企業發行后的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暫行辦法》規定,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并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根據發行程序,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后,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而在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后,則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并由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暫行辦法》特別提出,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準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在信息披露方面,《暫行辦法》要求,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做如下提示:“本次股票發行后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做出投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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