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此同時,《上市規則》通過設計更加市場化、較主板更嚴格的退市制度,實現優勝劣汰,引導投資者強化風險意識,樹立審慎的投資理念。《上市規則》規定,一是公司終止上市后,不再像主板一樣要求必須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可直接退市;二是針對創業板公司的風險特征,充分借鑒主板尤其是中小板的監管經驗,構建多元化的退市標準體系,引入財務報告質量、凈資產、市場指標等方面的退市標準;三是對于部分退市情形啟動快速退市程序,加快退市進程,更好地防范對退市風險警示公司的非理性炒作行為。
《上市規則》還充分考慮了保持公司股權和經營穩定與滿足股東適當退出需求之間的平衡,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股東所持股份的限售作了明確規定。《上市規則》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應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滿三年后方可轉讓,以保持公司股權和經營的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