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創業板入場投資者究竟該有怎樣適當性要求的爭議,近日終于有了初步定論。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對于創業板投資者有兩年投資經驗的原則性要求,但對于未滿足兩年投資經驗的投資者通過額外的風險提示或者是通過相關的基金也同樣可以入市。這意味著,兩年投資經驗其實是一種“軟門檻”,任何投資者通過適當渠道都能去投資。筆者認為,關于投資者適當性的問題,未來仍有許多工作要做實做細,“軟門檻”仍然需要“硬約束”作為補充。
眾所周知,創業板更適合于那些風險承擔能力較強的投資者,因此需要對投資者的適當性有一定規范。前一段呼聲很高的投資金額下限“門檻”最終未能包含在《辦法》之中,原因在于其可能將大量投資者排除在外,有悖于市場的公平性原則。而且根據國際上開辦創業板的經驗,最低投資門檻限制會造成市場交易的清淡,影響市場活躍度。
應該承認,新規定以投資者的適當性管理替代準入門檻,讓愿意投資創業板的投資者都能如愿地投資創業板,體現了監管當局保護投資者、尊重投資者的最大善意。然而,創業板畢竟是一個高風險的市場,在設定“軟門檻”使大多數有意愿的投資者能夠投資創業板,分享資本市場發展帶來的成果的同時,也應當再補充一些“硬約束”。具體來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是資金上限。投資者進入創業板,一定要根據自身承擔風險的能力,而和最低投資資金規模相比,筆者認為設定投資金額上限似乎更為合理。因為資金規模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投資者承擔風險的能力。具體做法是,要求投資經驗不足兩年等不適合投資者把投資創業板資金規模控制在總入市金額的一定比例之內。這樣,一方面并沒有通過“一刀切”的方式把部分投資者排除在外,另一方面更能體現風險和承受能力匹配的原則,使部分不適合投資者投資之前能夠三思而后行,防范大量資金盲目入市。
二是風險測評。資金實力只是反映投資者適合性的一個方面。因投資者個人的偏好不通,可以分為風險偏好、風險中性和風險厭惡三種基本類型。部分資金實力較強的投資者也可能因屬于風險厭惡性投資者而并不適合投資于創業板,而部分資金實力不強的客戶反而由于屬于風險偏好型投資者而具備較強風險承受力。因此,在投資創業板之前,不妨借鑒銀行理財產品或者基金的銷售經驗。強制性要求投資者在入市之前進行全面的風險測評,一方面讓投資者能夠全面了解自身的風險承受水平,作為謹慎入市的重要參考。另外一方面督促券商切實履行義務,力求使產品與投資者的偏好和承受能力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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