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選擇在創業板上市,應當是理性的選擇。
創業板和中小板,是兩種屬性不同的市場,創業板不是所有條件都低于中小板的“微小板”。有些可能在中小板上市的企業,卻根本不可能在創業板上市;反過來,某些創業板上市企業,也可能在上市后不久就進入快速退市通道,永遠也無法達到中小板上市條件。
中小企業在創業板上市的風險,首先是不適合上市卻盲目上市的風險,其次是與投資機構和上市中介機構等專業機構合作的風險。
中小企業的自查清單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對創業板上市的明確規定,自查清單列舉20項要求,分為四大類。
從理論上說,這些要求中的任何一項無法滿足,都將成為創業板上市的無法逾越障礙,但是,如果企業不難符合其中第1、2、3、4、5、6、8、9、14、18、19、20項要求,則可以得到該企業適合在創業板上市的初步結論。在自查的基礎上,企業如果決定在創業板上市或者不愿放棄在創業板上市,需要聘請專業中介機構對企業是否適合在創業板上市進行可行性論證。基本標準有以下三項:
1)時間標準: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盈利標準: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
3)凈資產標準: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上市企業的其它特性:
4)企業類型:為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其中主要指三類企業:
①新技術: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領先技術;
②新產品:包括服務產品;
③新模式:指經營模式。 本新聞共 6頁,當前在第 1頁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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