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愛國者創辦者馮軍身陷“對賭協議”迷局,馮軍認為與其投資方鼎暉的“對賭協議”到2011年底方為時限;在此前,馬化騰以144.25港元/股的價格出售500萬股騰訊股份,套現7億港幣,而騰訊最近股價遠遠高于出售的價格,因之被認為在“對賭協議”中失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調查發現,還有其他更多參與“對賭協議”的企業案例,或遭遇江山易主失去控制權,或管理人員換代……因此,如何簽署“對賭協議”,如何規避其中風險成為企業關注的重中之重。對賭多兵敗妨礙企業上市
業內認為馬化騰與投行簽訂的股票套現“對賭”協議賭輸了,騰訊方面表示這是馬化騰的個人財務安排。業內認為,馬化騰幾次賣股票都少賺很多錢,其實都緣于其參與的一款金融衍生品對賭合約,即馬化騰與投資銀行約定一定期限后以某個高于現時股價的價格賣出股份,鎖定收益,由投行承擔股價下跌損失和上漲收益。其還有更多的“對賭”則發生在企業之間,如騰訊利用對賭成功收購深圳網域。
最常見的“對賭協議”是雙方對企業未來數年的營收、凈利潤等財務指標增長進行約定。如,2003年,蒙牛乳業[24.70 2.49%]與投行簽訂的協議是,如果2004年至2006年蒙牛業績的復合增長率低于50%,蒙牛管理層就向外資方賠償7800萬股蒙牛股票,或以等值現金代價支付;如果達到,外方則要贈予蒙牛管理團隊高額股票獎勵。
由于“對賭協議”可能造成企業股權和資金的重大變動,可能影響投資者利益,目前“對賭協議”在國內還不太被監管部門認可,一些企業也是先清理了相關的“對賭協議”才能申請在國內上市。某資深投行人士認為,企業上市前,如果“對賭協議”未執行完畢,即在企業被證監會核準上市前,關于上市時間對賭、股權對賭協議、業績對賭協議、董事會一票否決權安排、企業清算優先受償協議等五類對賭,導致股權調整比例尚不能確定、治理結構尚不完善,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執行股權對賭協議的不確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股權的穩定性,各股東股權存在潛在糾紛,即發行人可能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企業上市的法律障礙。同時,監管層希望發行人股權是相對穩定且明確的,但“對賭協議”的存在,可能導致股權的調整;監管層或許同時擔心由于現金對賭的存在,在發行人上市融資成功后,資金的用途或會被控股股東拿去償還PE,從而損害小股東的利益;此外,在對賭協議中通常存在盈利預測條款,這和上市的目的相沖突。對賭有利弊愿賭服輸無對錯
索通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馬云認為,“對賭協議”僅僅是一項附條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而已。
以太子奶事件為例,事實上,太子奶的敗局根本上在于企業自身決策失誤、市場環境逆轉等造成。馬云認為,“從商業角度看,趨利避害是交易雙方正常的利益取舍,既然雙方事前心知肚明,事后當然要愿賭服輸;從法律角度看,一份生效的合同得以嚴格履行也是合同效力和嚴肅性的體現。對賭本無對錯。”
“投資方簽訂對賭協議的好處是控制企業未來業績,盡可能降低投資風險。而融資方簽訂對賭協議的好處則是能夠較為簡便地獲得大額資金,解決資金短缺問題,達到低成本融資和快速擴張的目的。”投資人張乃中認為,但不容忽視的是,“對賭協議融資是一項高風險融資方式,企業治理層做出這一融資決策,必須以對企業未來經營業績的信心為條件。因為一旦經營環境發生變化,原先約定的業績目標不能達到,企業將不得不通過割讓大額股權等方式補償投資者,其損失將是巨大的。企業治理層在決定是否采用對賭方式融資時,應謹慎考慮各種因素,權衡利弊,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實際從對賭協議本身來看,即愿賭服輸,沒有對錯之說”。調低預期對賭雙贏是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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