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強烈建議企業在創業板上市的時候,應該對本公司的公司治理體系有一個很好的反思和改造。無論采取什么形式,公司治理的理念和架構都是需要的,而且關鍵是要權力之間的制衡。”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魯桐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這樣表示。
她認為,創業板企業在公司治理方面應該要有一個徹底的改造,這樣它今后的路才能走得更穩。“創業板企業的公司治理問題應該在不同的發展階段有不同的要求,并不是一定要求一個年銷售收入只有一個3000萬的公司有一個類似于中國人壽(601628,股吧)這樣的大董事會。但公司需要一些獨立的人士加入到董事會的團隊中,為公司的戰略制定和內部監控把握方向,這是必要的。”。
業內人士指出,對創業板企業來說,風險的掌控能力恐怕是上市后最亟待提高的方面。由靠自身積累小步前行到運用大規模資本,許多企業都還對未來的經營缺乏概念。這一方面要靠中介機構、上市企業遵照制度嚴格完善內部治理,另一方面,也要企業對上市抱有理智、客觀的態度。
一位券商人士告訴記者,他們在選擇創業板企業的時候重點關注以下五個問題:一是公司是否有較完整的公司治理結構、股權結構清晰,董事會、監事會等相關機構及人員能履行職責;二是依法納稅,具有完善的財務制度和健全的內控制度,最近三年沒有違法現象;三是主營業務突出,符合國家相關的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的要求;四是具有獨立經營能力,與控股公司不存在同業競爭,關聯交易公平、公開;五是具有持續的盈利能力以及業務、管理層和實際控制人持續穩定。
事實上,為了創業板企業能夠有一個良好的公司治理,監管層也可謂“用心良苦”。
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中,按照從嚴要求創業板發行人公司治理的原則,第十九條規定“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第二十六條規定“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的情形”。第四十一條規定“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意見,并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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