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投資者教育中心
創業板適當性管理制度針對個人投資者交易經驗的不同,分別設置了不同的"準入"要求:(1)具有兩年以上(含兩年)交易經驗的投資者申請參與創業板交易,需與證券公司現場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兩個交易日后開通交易權限;(2)未具備兩年交易經驗的投資者如申請參與創業板交易,在現場簽署風險揭示書的同時,還應就其自愿承擔市場風險抄錄"特別聲明",五個交易日后才能開通交易權限。
創業板的適當性管理要求并不是一個簡單的"門檻"概念,除對投資者申請開通創業板交易做出程序性安排,還對證券公司持續做好客戶后續服務、風險教育和交易行為規范等提出要求。
監管機構對創業板投資者進行適當性管理,既是出于創業板本身特殊性的需要,也是對國際經驗的借鑒。
一、創業板要求投資者具有較強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作為一個全新的市場,創業板在投資風險方面出現了許多變化。一是創業板公司規模較小,以新技術和新模式為主,經營風險相對更高;二是創業板公司流通股本較少,股價的波動有可能更為頻繁、幅度更大;三是創業板實行嚴格的退市規則,停牌方式與信息披露方式也較特殊。這些新情況的出現,要求投資者在投資創業板時必須具備較高的風險意識和投資技能,否則極易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并可能會影響整個市場的穩定性。
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在海外成熟市場十分普遍
歐美國家的證券法一般依據資產量、年收入或投資經驗等標準,將投資者分為不同的類別并進行適當性管理,主要表現有二:
一方面,依據這種投資者分類,法律要求證券公司在為普通投資者提供服務時應遵守更嚴格的行為準則,比如必須以書面形式提示風險等,避免盲目或輕率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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