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點擊購物的過程中,應注意保存相關網頁,索取付款憑證,為日后維權保留證據。
間接侵權人網絡服務商也應承擔責任
基于中介經營模式下直接侵權人難以確認這一難題,近年來出現了一種在實體購物維權中很少用到、對網絡購物維權特別重要,而又不為消費者熟悉甚至不為人知的一種新型維權途徑:要求間接侵權人承擔責任。
間接侵權人是指那些并沒有直接參與到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具體交易中而是為該交易提供網絡支撐平臺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商,比如淘寶網、易趣網等。
間接侵權人往往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容易確認,擁有雄厚的經濟實力,理賠能力強,設有專業的客戶服務團隊,理賠服務好,效率高。因而,相較于要求商家承擔責任,要求間接侵權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商承擔責任,對消費者而言更有利也更有保障。
然而,消費者須注意的是,這一維權方法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使用,其適用條件比較嚴苛。比如,歐盟《電子商務指令》規定,只有在滿足以下條件的情況下,消費者才可以要求間接侵權人承擔責任。
首先,維權對象不能是純粹的網絡接入服務商(比如中國電信),必須是有機會接觸銷售商所發布信息內容的網絡內容服務提供商。
其次,對于銷售商在網絡交易平臺上發布非法信息(比如關于銷售假冒商品的信息)的行為,網絡服務商在主觀上是實際知曉的。
最后,網絡服務商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后,沒有采取措施將非法信息及時移除,而是任由非法信息繼續存在,以致消費者誤信而購買。
令人可喜的是,這一責任的適用條件近年來有松動的趨勢。比如在美國“Tif-
fany珠寶公司訴eBay”案中,法官認為,對于奢侈品牌而言,網絡服務提供商對銷售商所發布的信息是否合法須履行一定程度的事前調查義務。這就意味著即使在權利人沒有向網絡服務商發出移除通知的情況下,消費者也可以就買到的假冒奢侈品向網絡服務商主張責任。
最后,消費者在自力維權的同時,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網上購物也是消費;網絡購物者也是消費者;網絡消費者在權益受到侵害時,仍然可以向“娘家”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可以要求工商局、公安局等國家機關給予必要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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