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異軍突起,高歌猛進,毫無疑問是目前整個創投圈的興奮G點。
當虛火過旺時,潑些冷水降降溫對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是必要的。福元運通董事長孫立文之前開炮,互聯網金融中的網絡P2P們會成為先烈,弄不好要人頭落地。我國互聯網金融中的股權眾籌也是徘徊在喪事與喜事的十字路口。
當我們扒光股權眾籌“互聯網金融”這身時髦華麗的馬甲,我們就會發現:
(1)投資者參與股權眾籌的籌碼都挺大。最低投資門檻通常都上萬元;
(2)眾籌企業基本都是早期小微企業,抗市場風險和行業風險能力弱,投資風險巨大;
(3)眾籌企業信息披露簡單粗糙,投資者與眾籌企業信息極其不對稱,很難判斷企業的真實運營情況;
(4)我國的信用體系不健全,違約成本小,有的股權眾籌企業公開承諾投資回報。股權眾籌平臺忙于跑馬圈地,有意或無意地無視這種行為;
(5)眾籌企業投資回報周期長,股權也不存在公開的交易市場,流動性差。投資者投資后,只能嫁雞隨雞、嫁狗隨狗,退出渠道很少;
(6)我國《證券法》明確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均構成“公開發行”。更為重要的是,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這些規定至今仍然有效。我們的股權眾籌平臺雖然形式上只對注冊的會員公開,看似有個閉環系統,但眾籌企業卻在半遮半掩地通過眾籌網站主頁或微信在公開推介企業的眾籌計劃。如果操作不當,眾籌企業有被認定為非法證券活動的嫌疑,操作不當甚至有構成非法集資刑事犯罪(“擅自發行股票罪”)的風險,眾籌平臺有共犯的風險。與我們國家不同的是,美國通過《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已經明確有條件放開了企業通過股權眾籌平臺公開發行,不存在法律政策風險;
(7)我國的股權眾籌平臺并沒有做足投資者投資風險教育與提示,也沒有采取足夠的證券發行反欺詐措施;
(8很多參與股權眾籌的投資者并不是專業投資人,缺乏估值、投資與投后管理能力,風險判斷與抗風險能力弱。更大的隱憂是,很多非專業投資者抱著買原始股爆富的心態參與;
(9股權眾籌參與者眾多。三五年后潮水投資者退出裸泳,項目投資失敗極易引發政府敏感的群體事件。
在迷霧中前行
“我們尊重每一個創業想法,更相信那些看似天方夜譚的故事。我們相信,在天使匯上,即使只有一個想法,只要團隊靠譜,也能融到資金;我們相信,即使沒有盈利和收入,只要前景可期,也能融到資金;我們相信,只要能賺錢的企業,即使VC不投你,在天使匯上也能融到資金。” by《天使匯新版適用攻略之創業者版》
中國目前正在嘗試建立起多層次資本市場與證券發行注冊制,但是,即便是在早已經完成這兩項制度建設的美國,除了OTCBB與粉單市場(Pink Sheets),股權眾籌也正成為美國初創企業種子輪或天使輪融資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美國的硅谷文化與“科技+資本”推手孵化了惠普、微軟、雅虎、Google與Facebook等一批車庫創業企業,武裝上互聯網技術與大數據等優勢的股權眾籌也完全可能為中國孵化出一批偉大的車庫創業企業,投資者可以通過投資眾籌企業取得投資回報。
股權眾籌即便披著“互聯網金融”這身時髦華麗的馬甲,它也得解決傳統金融行業就已經存在、股權眾籌也無法回避的投資者保護這個核心問題。只要我們的選擇不是做把頭埋在沙里的鴕鳥,不是做睜眼說瞎話的江湖騙子,也不是做出事時卷款開路的范跑跑,我們就得去解決投資者保護問題。我們的創業者們已經在迷霧中啟航試水,出現了以天使匯、創投圈為代表的北派股權眾籌平臺和以大家投、我愛創為代表的南派股權眾籌平臺。為了避免我們把這個朝陽產業做成夕陽產業,為了避免我們的先行者成為先烈,為了避免我們把喜事做成喪事,為了我們這個行業的健康發展,我嘗試從股權眾籌的4個參與方端口入手,提出以下問題供大家吐槽、拍磚或思考:
1. 政府端:制定游戲規則
美國研究者機構、企業家與奧巴馬一起游說推動美國國會通過了Jobs法案,這為AngelsList, Wefunder, FundersClub等美國股權眾籌平臺的發展掃清了法律風險障礙。
法律政策風險卻至今是懸在我國股權眾籌平臺上的一把利劍。美國Jobs法案對股權眾籌的一些監管經驗,我國的監管機構可以借鑒參考,包括:
(1)明確允許企業通過股權眾籌平臺公開融資,但簡化公開發行的監管流程;
(2)將股權眾籌平臺納入監管,但監管重點集中在眾籌平臺是否已經采取足夠的措施進行投資者風險教育與證券發行反欺詐;
(3)給企業在12個月內的股權眾籌融資額設定上限。Jobs法案設定的上限為100萬美元;
(4)區分認證投資人與非認證投資人,并分別限制單個投資者在12個月內被允許投資于股權眾籌類企業的投資額上限。對于年收入或凈資產低于10萬美元的非認證投資人,Jobs法案設定的投資上限為2000美元,或年收入/凈資產的5%,三者以高者為準。對于年收入或凈資產高于10萬美元的認證投資人,Jobs法案設定的投資上限為年收入或凈資產的10%,但最多不超過10萬美元。這相當于政府為投資者止損,控制他們的最大損失上限;
(5)根據眾籌企業的不同融資規模,區分信息披露的繁簡程度。Jobs法案對融資額劃分為三個區間,即10萬美元以下,10萬美元以上50萬美元以下,50萬美元以上100萬美元以下。對于融資額超過50萬美元的融資項目,Jobs法案要求眾籌企業披露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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