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gtgs@chinalaw.gov.cn
第一條為了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保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規范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行為,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個人經營的,以個人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家庭經營的,以家庭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個體工商戶根據經營需要可以聘請若干幫手或者學徒。
第四條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
個體工商戶可以從事批發零售、住宿餐飲、制造、交通運輸、倉儲、郵政業、農林牧漁、文化、建筑、采礦以及居民服務等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禁止其進入的行業。
第五條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經濟的發展。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支持設立信息服務平臺和創業服務機構等多種方式,對個體工商戶創業、技能培訓、信息咨詢、技術創新等進行扶持。
第六條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國家法律的規定,遵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 本新聞共 6頁,當前在第 2頁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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