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予以當場登記。
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改變經營者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年度驗照手續。
登記機關應當通過主動上門驗照等多種便捷方式為個體工商戶提供驗照服務,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個體工商戶集資、攤派,不得強行要求個體工商戶提供各種贊助或者接受有償服務。
第十七條對個體工商戶依法取得的經營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提供方便和條件。
第十八條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會計賬簿。 本新聞共 6頁,當前在第 4頁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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