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個體工商戶可以憑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明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申請貸款。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改進和完善金融服務,發揮金融職能,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
第二十條個體工商戶與幫手、學徒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個體工商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交虛假材料,騙取營業執照的;
(二)偽造、變造、涂改營業執照的;
(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
個體工商戶拒絕辦理驗照手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許可審批部門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本新聞共 6頁,當前在第 5頁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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