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貸款用途。只能用于青年創業中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用于生活消費。
第三章 貸款方式、額度、利率及期限
第八條 貸款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貸款,采用信用、保證、聯保、抵押、質押等方式,并可采取多種方式組合擔保。
第九條 貸款額度。對資金實力、創業領域、信用狀況等綜合因素較好并有志創業的青年提供“青年創業小額貸款”,最高授信額度為30萬元;對具有一定生產經營規模、一定社會影響、有產業特色和經營效益、有良好信譽、需繼續擴大規模的青年創業者,其最高授信額度可適當放寬,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資金實力強、從事優先行業、信用狀況良好且效益好的,最高可授信信用貸款10萬元。
第十條 貸款利率。對青年創業小額貸款,實行貸款利率優惠政策。對從事農林牧漁純農業生產的貸款,原則上按基準利率執行;對從事其他行業的貸款利率原則上不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的基準利率上浮20%。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貸款用途、還款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確定。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最長不超過2年。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二條 貸款申請。符合條件的農村創業青年向當地鎮、街團(工)委提出申請,填寫《蕭山區青年創業小額貸款推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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