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增強征信管理條例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該條例的立法質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今日全文公布《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意見稿全文如下:
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征信活動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征信機構的行為,促進征信業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征信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征信業務,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征信業務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并對外提供信用報告、信用評分、信用評級等的業務活動。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收集、整理、保存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用信息,或對外提供本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的活動除外。
本條例所稱的征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前款規定的征信業務的法人。
本條例所稱的信用信息是指能夠反映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信用狀況的信息,包括:
(一)基本信息,即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身份識別、職業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二)信用交易信息,即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貸款、使用貸記卡或準貸記卡、賒銷、擔保、合同履行等社會經濟活動中形成的與信用有關的交易記錄;
(三)其他信息,即與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信用狀況密切相關的行政處罰信息、法院強制執行信息、企業環境保護信息等社會公共信息。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征信機構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征信機構有關業務接受其他監管部門監督管理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障征信市場的健康發展,對從事個人征信業務和從事法人及其他組織征信業務實行區別管理。
第五條 征信機構應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第六條 征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
第七條 征信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征信機構可以依法成立行業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