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履行征信管理職責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征信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征信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征信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征信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于2人或未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征信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受理信息主體的投訴后,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核查,發現征信機構、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信息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及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有關管理規定的,有權責令其改正,并按照本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 征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制定有關征信業務的內部管理制度、業務操作規程等文件,并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征信機構的名稱、注冊資本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征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報送有關資料。
第五十三條 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征信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要求其就有關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五十四條 征信機構發生解散、破產等終止事項時,征信機構、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等應當在保護信息主體相關權利的基礎上按照以下方式之一處理征信機構的信用信息數據庫:
(一)移交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征信機構;
(二)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同意,按照商業原則轉讓給其他征信機構;
(三)在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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