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有效防范風險,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提升信貸資產管理的精細化水平,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結合多年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的具體實踐,借鑒國際銀行業貸款風險管理的成熟經驗,起草了《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現上網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請將有關意見和建議于2009年11月19日前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的方式反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政策法規部。
聯系人:支磊姚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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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有效防范風險,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個人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按約定條件提供貸款資金并收回本息的經營行為。
第四條 個人貸款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流程管理機制,制定貸款管理辦法及每一貸款品種的操作規程,明確相應貸款對象和范圍,實施差別風險管理,建立貸款各操作環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按區域、品種、客戶群等維度建立個人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按合同約定用途向借款人的交易對象進行支付。
第八條 個人貸款的期限和利率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九條 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第十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依照本辦法對個人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還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有明確合法的用途;
(三)有合理的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
(四)具備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
(五)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
(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或貸款人認可的其他形式提出貸款申請,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后,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借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第十四條 貸款調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
(二)借款人收入情況;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
(五)保證人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
(六)其他需要調查的內容。
第十五條 貸款調查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采取現場核實、電話查問以及信息咨詢等方式和方法。
貸款人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將貸款調查中特定事項委托第三方,并簽訂信息保密協議。
貸款人不得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建立并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
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放低風險質押貸款的,貸款人至少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真實身份。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七條 貸款審查應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準確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調查人的盡職情況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比率、風險程度等。
第十八條 貸款風險評價應以分析借款人現金收入為基礎,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動態地進行貸款審查和風險評估。同時,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記錄和評價體系。
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根據審慎性原則,完善授權管理制度,規范審批操作流程,明確貸款審批權限,實行審貸分離和授權審批,確保貸款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
第二十條 貸款人對未獲批準的貸款申請,應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根據重大經濟形勢變化、違約率明顯上升等異常情況,對貸款審批環節進行評價分析,及時、有針對性地調整審批政策,加強相關貸款的管理。
第四章 協議與發放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
第二十三條 借款合同應符合《合同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
借款合同應設立有關條款,明確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支付貸款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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