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個人貸款法律風險。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應注意維護借款人權益,并以合法方式公示。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依照《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規范擔保流程與操作。
按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應由貸款人參與。貸款人委托第三方辦理的,應對抵押登記情況予以核實。
辦理保證手續,貸款人應由不少于兩名信貸人員完成。
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應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設立獨立、統一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發放滿足約定條件的貸款。
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八條 貸款人應依據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九條 個人貸款資金原則上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
對借款人難以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額度不超3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資金,經貸款人同意,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對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經貸款人同意,貸款資金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提出支付申請,并授權貸款人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貸款資金。
第三十一條 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貸款人審核同意后,將貸款資金按約定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并應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第三十二條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資金支付情況,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三十三條 貸款支付完成后,貸款人應詳細記錄資金流向,歸集保存相關憑證。
第六章 貸后管理
第三十四條 貸款支付后,貸款人應采取有效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產安全。
第三十五條 貸款人應區分個人貸款的品種、對象、金額等,確定貸款檢查的相應方式、內容和頻度;貸款人內部審計部門以及其他部門應對貸款檢查職能部門的工作質量進行抽查和評價。
第三十六條 貸款人應定期分析評估借款合同中約定內容的履行情況,并作為與借款人后續合作的信用評價基礎。
第三十七條 貸款人應依照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息。
一年以內(含)的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第三十八條 到期不能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應采取措施進行清收,也可以協議重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個人貸款業務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貸款人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為嚴重危及貸款人的資產安全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第四十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按本辦法第三十九條采取監管措施外,還可對其處以警告、罰款:
(一)貸款調查、審查未盡職的;
。ǘ┪唇、執行貸款調查面談、借款合同面簽制度的;
。ㄈ┻`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
。ㄋ模┙杩钊伺灿貸款未發現的,或雖發現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前款罰款的限額,有違規所得的,不超過違規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規所得的,不超過1萬元。
第四十一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按本辦法第三十九條采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理、處罰:
(一)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ǘ┦谝饨杩钊颂摌嬍聦崼@得貸款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
(四)發放不符合條件的個人貸款的;
。ㄎ澹┏交蜃兿喑貸款權限審批貸款的;
。┖炗喌貸款合同(協議)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ㄆ撸⿲杩钊诉`背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未采取相應措施的;
。ò耍┢渌麌乐剡`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農戶貸款、汽車金融公司發放個人貸款,可暫不執行本辦法。
信用卡透支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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