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泄露要加重處罰
范徐麗泰委員說,在香港,實施這個制度前,也經過熱烈的爭論,主要是怕泄露市民的隱私,“我認為這套制度中最重要的,是讓大家有信心,隱私不會泄露,如果有人為了賺錢,將公民的隱私賣出去,我認為必須重罰。”
李連寧委員也有這樣的擔心,公民的個人信息怎么樣得到有效保護,防止有關機關工作人員利用這些信息去牟利。
草案中還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李連寧認為,僅僅是這樣的規定,違法的成本太低。“建議增加追究民事責任,可加重其違法成本,特別是泄露的是一大批公民信息,賠償起來就要考慮后果。另外,如果單位的工作人員將因為執行單位的公務獲得的信息泄露,單位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這樣可以形成多重保護,大大加重違法成本。民訴法現在也增加了公益訴訟,泄露了公民的個人信息涉及多數人,可以聯合起來起訴他。”
許振超委員建議,對公民個人造成經濟精神損失的,應當賠償。
或致兩類身份證并存
對于身份證登記指紋信息,草案中只是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
朱啟委員認為,這種規定,將會出現像“一代證”和“二代證”并存一樣,在相當一段時間內,也許是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長時間,存在有的身份證有指紋信息,有的沒有的現象。
陳斯喜委員對此表示贊同,因為40多歲以后領的身份證是長期的,不再更換身份證,這樣在四五十年內就會存在兩種身份證并存,那么在身份證中增加指紋信息的必要性就值得懷疑了。“所以我認為,在實施的時候,國務院有關部門還是要采取比較積極的態度,來推進身份證都過渡到具有指紋信息,可以考慮在十年、十五年內所有的居民身份證都有指紋信息。”
不要釋放信號:警察可隨意查證
草案關于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增加了一種情形:“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陳駿委員認為增加這一條“要小心”,因為中國公民沒有攜帶身份證的習慣,而且居民身份證法也沒有規定要求大家攜帶,因此擔心執行起來會面臨很多困難。其次,擔心部分執法人員的素質,“他們會不會由于有了這一條,造成一種擴大化。其實,原法上已經有了這方面的規定,已經賦予了警察查驗嫌疑人身份證的權力,所以沒有必要在這里再擴大一下,給警察另外一種信號———就是警察可以隨意地查驗身份證。”
建議政府承擔二代證工本費
金碩仁委員說,二代身份證的費用均由個人支付。公民身份證是國家為了對公民管理上的需要頒發的,而身份證的工本費等費用不應該由公民支付,建議財政包干。建議增加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身份證的工本費用”的內容。
郎勝委員認為,將原來的第11條第一款規定的公民姓名變更需要申領新證改為“登記項目信息變更”就要申領新證,擴大了申領換領新證的范圍。朗勝說,現在人口流動性很大,如果住址變更也需要換領新證,既不便民,又增加成本,也沒必要。“這個問題,在當時制定身份證法的時候研究過,當時考慮住址變更了,到派出所在人口系統里面作調整就行了,身份證不用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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