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創業促就業工作,扶持城鄉各類人員創業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0號)、《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銀發〔2008〕238號)、《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甘政發〔2008〕5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酒泉市范圍內符合貸款條件的個體經營者和中小企業等創業主體,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銀行是指開辦小額擔保貸款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等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經辦銀行)。 第四條 市創業促就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設在市就業服務局(以下簡稱擔保中心)。 第五條 成立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中小企業局、農牧局、審計局、就業局等相關部門和經辦銀行負責人組成的企業小額擔保貸款審核委員會;實行擔保中心考查、初審,貸款審核委員會審核,經辦銀行發放貸款的工作機制。 第六條 小額擔保貸款重點扶持城鄉勞動者個人創業項目,特別是農業產業化經營企業、商貿流通等服務企業。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 具有酒泉本地戶口,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一定的自有資金,年齡在60歲以內(退休人員除外),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的城鎮就業轉失業人員、城鎮其他失業人員、未就業的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失地農民、回鄉創業農民工、就業困難人員、有創業愿望的城鄉婦女并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均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第八條 酒泉市境內有固定經營場所和一定自有資金,有持續經營能力,財務和經營狀況良好,經營項目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中小企業均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對當年新招用就業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優先給予小額貸款支持。 第九條 鼓勵企業穩定勞動關系,對當年不裁員、不減薪并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優先提供小額擔保貸款;對上年裁員超過20人或裁員超過職工人數10%的企業,不提供小額擔保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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