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中小企業貸款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或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企業職工花名冊; (五)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六)企業為招用的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 第十八條 對申請貸款資料完備、符合貸款條件的個人和企業,市、縣(市、區)擔保中心分別在7個工作日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其申請貸款的初審、考查及審核工作。
第五章 貸款利率和貼息
第十九條 按照《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甘政發〔2005〕96號)規定,對城鄉各類創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利息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 第二十條 對當年新招用就業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貸款(除國家政策不予鼓勵的企業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銀發〔2008〕238號)規定,給予同期國家基準利率50%的貼息。 第二十一條 對享受國家貼息政策的中小企業貸款,貸款發生的呆壞賬損失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下推進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通知》(銀發〔2004〕51號)規定執行。對不享受貼息政策的企業貸款,貸款發生的呆壞賬損失,財政部門不再承擔損失補償。 第二十二條 對不享受國家貼息政策的中小企業貸款,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貸款利率執行。由市、縣(市、區)財政按同期貸款利率的50%以內給予貼息。擔保機構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收取擔保費,基準擔保費率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0%執行,具體擔保費率可依項目風險程度在基準費率基礎上上下浮動30%—50%。擔保費由經辦銀行發放貸款時代收并劃轉財政小額擔保貸款風險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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