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貸款管理
第二十三條 加強貸款后跟蹤服務管理工作。擔保中心和經辦銀行定期或不定期對貸款使用及生產經營情況進行調查,及時了解貸款發放后的資金使用情況,對可能影響到貸款不能按期歸還的,要做到早知情、早防范,化解貸款風險。貸款企業每年要向擔保中心報告吸納就業人員情況和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并提交職工花名冊、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關憑證。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程序發放貸款或貸款條件把關不嚴、貸款資料審核不實造成擔保基金損失的,應追究相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對逾期的小額擔保貸款,反擔保人Cye.com.cn承擔連帶責任;對貸款人或企業因經營不善、造成企業關閉破產確實無法收回貸款造成的損失,市擔保中心和經辦銀行可根據《物權法》、《擔保法》和《企業破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償。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對小額擔保貸款風險基金專戶儲存,加強管理,及時撥付貼息資金,積極支持經辦銀行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防范和控制風險,加強對貸款風險基金和財政貼息的監督檢查,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加強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落實的督查,依據有關規定審查確認享受貼息政策的貸款主體資格,指導擔保中心開展業務;擔保中心按照本辦法規定,做好資格審查,為符合條件的人員和企業提供信用擔保。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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