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條例》對統籌城鄉就業有哪些規定?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引導農牧業富余勞動力異地轉移就業、就近就地就業和返鄉創業,逐步完善進城就業農村牧區勞動者戶籍遷移、子女入學、公共衛生、住房租購和社會保障等政策措施,推進跨區域勞務協作,鼓勵、引導欠發達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與發達地區開展勞務對接。
10、對退役軍人就業有哪些優惠政策?
自治區制定、落實鼓勵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優惠政策,強化就業指導,完善就業服務,優先推薦退役軍人就業,免費提供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引導和扶持退役軍人自主創業。
11、如何鼓勵靈活就業?
《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要逐步完善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和就業服務制度,各級就業服務機構要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政策咨詢、社會保險、就業失業登記等就業服務。
12、《條例》對創業基地建設有何措施?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設立創業園區和創業孵化基地。城鄉勞動者在創業園區、創業孵化基地創業,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
1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如何建立失業預警制度?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業調控和失業預警機制,制定失業調控預案,實施失業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局勢穩定。
14、為保護公民平等就業權利有哪些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要優化公平就業環境,消除就業歧視,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相貌、身高、戶籍、婚姻狀況、傳染病原攜帶者等與勞動崗位無關的因素為由,對勞動者給予不平等待遇。
15、少數民族平等就業權的具體規定是什么?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照顧。
16、進城務工的農村牧區勞動者平等就業權的具體規定是什么?
進城務工的農村牧區勞動者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不得設置歧視性就業限制。
17、殘疾人平等就業權的具體規定是什么?
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不得歧視殘疾人。
18、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遵守哪些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者檔案,提供安全生產保護、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等。
19、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為勞動者提供哪些就業服務?
(一)就業政策法規咨詢;
(二)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
(三)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20、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如何開展創業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面向社會征集創業項目,組建創業項目資源庫。應當加強對創業者的指導,提供創業咨詢、創業培訓、項目開發、開業指導、跟蹤扶持等服務。
21、如何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職業培訓體系建設,提高職業培訓機構的培訓能力。鼓勵和支持失業人員和農牧業富余勞動力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強化實際操作技能訓練,提高培訓后的就業率。鼓勵、支持創業者參加創業培訓。
22、如何建立健全勞動預備制度?
對城鄉未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等新生勞動力實行一定期限的職業教育和培訓,提高其職業技能。
23、對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如何開展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民族地區特點,對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勞動者,開展以本民族語言、文字授課為主的職業技能培訓和漢語教學,提高就業能力,促進其就業。
24、企業如何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
企業應當建立職業教育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并保證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經費提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向本企業職工公布并接受監督。
25、各級人民政府如何完善培訓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培訓項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購買培訓成果機制。
26、對違反本條例的哪些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留、侵占、挪用就業專項資金的;
(二)違反擔保程序和條件提供小額貸款擔保的;
(三)與培訓機構串通套取政府培訓補貼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27、對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如何處罰?
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安排職工教育經費,或者挪用、侵占職工教育經費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處罰。
28、《內蒙古自治區就業促進條例》什么時候實施?
《內蒙古自治區就業促進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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