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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實施指導意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