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個人消費貸款的主業,以及《征求意見稿》中的辦理信貸資產轉讓、境內同業拆借、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等,《辦法》中還增加了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但同時為了進一步控制風險,也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即投資余額不高于資本總額的20%。同時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在保護消費者利益方面,《辦法》規定,消費金融公司向個人發放消費貸款的余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貸款利率雖實行按借款人的風險定價,但必須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即不得上浮4倍以上;在催收上也不得采用威脅、恐嚇、騷擾等不正當手段。
不得吸收公眾存款
據介紹,消費金融業務有兩大提供商——專業消費金融公司及傳統的商業銀行。與商業銀行相比,消費金融公司的目標客戶是有穩定收入的中低端個人客戶,包括年輕人群、年輕家庭,或需要將家用電器等消費品更新換代的家庭。
《辦法》規定消費金融公司不得吸收公眾存款,設立初期的資金來源主要為資本金,在規模擴大后可以申請發債或向銀行借款。
分析人士指出,消費金融公司的成立,不僅有利于擴大內需,也有利于填補“地下金融”與銀行體系之間的斷層,完善國內金融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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