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轉型:第二次經濟全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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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4-27 9:00:54 來源:
作者:林伯強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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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通過碳交易,支持發展中國家進行減排。目前京都機制下兩個不同但又相關的碳排放交易體系:一是以配額為基礎的交易市場,即通過控制碳排放總量,造成碳排放權的稀缺性,使其成為可供交易的商品的排放交易體系。二是以項目為基礎的交易市場,負有減排義務的締約國通過國際項目合作獲得的碳減排額度,補償不能完成的減排承諾的清潔發展機制(CDM)和聯合履約機制。國際碳交易市場尚處于發展階段,有待未來國際氣候談判進一步制定和完善減排規則。由于尚未形成全球碳交易市場,目前主要是以京都機制下的歐洲(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和自愿減排機制下的北美(芝加哥氣候交易所)兩個區域性市場為核心。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如果可以從公平角度確定人均排放權,就可以要求發達國家承擔更多的能源環境責任,通過碳交易支持發展中國家進行減排。
第三,對發展中國家比較不利的做法是:發達國家通過碳稅迫使發展中國家減少排放。然而,這是很可能出現的情景。碳稅也是一種環境稅,是按照化石燃料燃燒后的CO2排放量征稅的一種減排手段。目前碳稅在發達國家已逐漸推廣實施,他們還希望將碳稅進一步向全球范圍推廣。支持碳稅政策者認為,碳稅可以使得替代能源與廉價燃料相比更具成本競爭力,推動替代能源的使用。其次,征收碳稅的收入還可用于資助環保項目,或對節能減排技術進行補貼。再次,與碳排放交易市場機制不同,征收碳稅不僅管理成本比較低,實施過程也可能更為簡便、公正,而且更具有可預見性。即通過為碳排放設定了一個明確的價格,更有利于估算節能減排進行的投資預期收益,降低投資風險。 反對碳稅政策者則認為,首先,碳稅將降低高耗能的發展中國家相關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不利于處于高耗能經濟發展階段的發展中國家的工業化進程。其次,碳稅客觀上有可能淪為發達國家實施貿易保護主義的新手段,尤其是如果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在征收國內碳稅的同時,開征碳關稅,那就意味著低效率、高能耗、生產工藝相對落后的發展中國家的國際競爭力可能將大幅度下降。
以上提出的三種做法,在不同的時間段,有可能是以一種做法為主;而最終的可能是三種同時出現。接下來的問題是,發展中國家如何應對可能出現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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