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萬美金投資創建一家美國公司并雇傭10個直接或間接的美國人解決就業,是美國相關部門審批投資移民簽證的重要參考依據。
“很多得到EB-5支持的美國公司,都是當地人自己造出來的融資項目或經不起市場考驗的商業模式,5年之內很難產生經營利潤,甚至還有倒閉破產的風險,而美國政府盡管對部分項目提供貸款擔保,但不能保證項目會成功,以及投資資金的絕對安全。”上述律師透露,一旦投資期間這些美國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無法正常運轉,造成10個就業崗位丟失,就會導致移民期限推延甚至申請不成功。
王強也由此發現新的資產轉移的灰色地帶,悄然隱現。
錢不離境:私人銀行“內保外貸”
如今,王強在給投資移民的服務范疇里,增設了一些資產轉移境外的收費標準。
“主要是部分移民申請者擔心50萬美元投資的美國公司有經營風險,準備通過自有資金追加投資到公司賬戶,維持后者經營及創造10個就業崗位,提高移民簽證獲批的成功率。”他透露。
畢竟,時間不等人。
此前,考慮到刺激美國經濟復蘇,EB-5法案有效期限已被延到2012年9月30日。但目前市場傳聞美國政府可能收緊該項措施,已投資50萬美元的部分申請人為避免前功盡棄,開始自己“創造”條件滿足EB-5簽證對創造10個就業崗位的審批要求。
“其實后續資產轉移境外的操作并不復雜,也是先將資金從國內公司賬戶通過貿易或投資手段先轉移到境外離岸公司,其中部分資金還會用于子女留學開銷與購買當地房產等。”但涉及到資產轉移境外的具體手法,王強表示,“這些還是要關起門慢慢談。”
記者了解到,這其中同樣涉及資產轉移方面的灰色操作地帶,包括申請人通過地下錢莊直接匯款,或借助虛假的境外貿易合同將資金轉移到離岸公司,或者通過“高報進口,少報出口”等方式將資金截留在境外。
“通常中介機構都會與專門的外貿機構或地下錢莊有聯系,會根據客戶的資金轉移量或到賬時間安排相應的轉移手法,但前提是確保這些資金轉移不會被監管部門發現操作漏洞。”上述律師透露,由于轉移境外的資金主要來自境內申請人創立的境內公司,在公司年檢時,需要向境內工商管理機構與稅務機構匯報資金在境外的實際流向是否與原先申報材料一致,如果相關資金流向給不出合理解釋,則可能面臨嚴格的資金監管;其次是頻繁借助進出口貿易轉移資金,一旦在商品定價方面明顯偏離市場公允價值,容易引起海關等相關部門“警惕”。
“所以,我們一直向客戶推薦錢不離境,但也能投資境外國家批準的基金或國債,以滿足投資移民要求的方式。”他舉例說,以英國投資移民為例,目前較常見的是先通過國內私人銀行將等值于100萬以上英鎊的人民幣資金存到指定賬戶,再由該行英國分支機構以內保外貸的操作流程置換出100萬英鎊,主要投資英國5年期以上國債及相關政府基金等金融資產,即可達到英國投資移民的要求,“盡管名義上是由國內申請人投資英國金融資產,但銀行對這筆國債其實具有實際的操作權利,銀行另外要收取5年期貸款利息與相關手續費用,綜合移民成本并不低。”
“如果是境內企業家或公司董事有意投資移民,通常我們會建議他們借助公司資源優勢,直接投資境外公司股權或礦產項目。”王強透露,如果境內公司愿花費數百萬美元投資海外礦產或商業類公司股權,當地移民部門會認為境內投資方高管需要經常出境溝通投資進展,便會先提供一份商務簽證,如果海外投資項目運作良好,3-5年后直接轉成永久性簽證的幾率相當高,“而且境外項目投資的估值高低沒有標準參考依據,反而容易實現個人資產混跡其中轉至境外,這是一條不大被關注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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