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斯卡利看來,喬布斯從來沒有把他當成一個真正的CEO,擅長嚴格流程和制度管控的斯卡利也的確相信,天馬行空的喬布斯正在將蘋果公司引向毀滅,這讓他不得不和董事會一起作出了趕走喬布斯的決定。喬布斯則認為,身處創新浪尖潮頭的計算機業,當時需要的恰恰是他這種不墨守成規的領導人,沒有人能夠取代他在蘋果的作用。
這種將公司利益擺在首位的共識與理性,讓當事人在多年之后能夠心平氣和地回憶當年的決策,他們的“復盤”同樣是基于生意,而非道德。斯卡利坦承趕走喬布斯是個錯誤,他和喬布斯完全能夠擁有一種共存而且互補的領導方式。不過,也有當年投票贊成驅逐喬布斯的蘋果董事認為,盡管喬布斯后來證明了自己是正確的蘋果領導者,但當年趕走喬布斯也沒錯,因為喬布斯在離開蘋果的12年間成為了一個更成熟的管理者,沒有這12年的放逐,也就沒有蘋果在喬布斯歸來時的再度輝煌。
就像現代國家用民主選舉制度代替了君權神授的世襲制度,現代企業也利用委托代理制度解決了一個常見的企業困境:如果一家公司的創始人不再被認為是執掌該公司的合適人選,那么應該如何用合法手段來實行一場“黃橋兵變”,在保護所有者產權的前提下更換公司領導層,實現多方共贏。
問題也并未到此就結束,因為在現實中,很少有創業者(甚至其后裔)會自覺地認為自己不再適合掌管公司,并自愿將權力讓渡。因此,創始人對于公司掌控權的爭奪至今仍如火如荼,激烈得有如戰爭。
董事會是一種途徑,它的作用正如議會,董事即股東推舉的議員。按照公司治理規則,涉及董事席位的變動,應該由股東大會或依據公司章程來決定,不能由董事會來定。一般來說,大陸法系講究“股東會中心制”,即董事會只擁有股東會明確授予它的權力;而英美法系則奉行“董事會中心制”,即除了股東會保留的,董事會具有一切權力。在傾向于鼓勵創業者的英美法系中,英美法律體系的慣例,即律師在起草公司章程或協議時,總是不會忘記加入創始人的保護條款,即創業股東的股權不管被稀釋到什么程度,都要占據董事會,或由其提名的人占據董事會的多數席位。創始人還可以利用公司所設計的防止被惡意收購的規則來予以反擊。因此,按照西方國家多年來的游戲規則,管理者很難與創業投資者進行對抗。
不過,在實際戰爭中,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勝負并非一個簡單的算術問題,絕對控股的創始人自然能夠實現自己的意志,但股份不占絕對優勢的創始人也未必一定就會失去對公司的控制,他們的控制力并不限于股票份額,外部環境、時勢、個人影響力甚至人格魅力等因素都可能會發揮作用。正如陳黃之戰結果所昭示的那樣,這其中最重要的決定因素始終是大部分股東相信誰來執掌公司對公司未來更加有利。
2002年3月19日,美國歷史上聲勢最為浩大、耗資最多的一場股東投票拉開序幕,對決的雙方是惠普公司時任CEO卡莉·菲奧利娜和以沃爾特·休利特為代表的惠普公司創始人后代。休利特發起這場股東與代理人之間戰爭的直接導火索,是為了阻止卡莉提出的價值近200億美元的惠普與康柏公司并購案,他認為這樁并購風險太大,而且違背了惠普長期遵循的企業文化“惠普之道”。對戰的另一方,卡莉早在尚處于CEO候選人階段時,就明確對惠普董事會表示,“惠普之道”已成為企業官僚化作風的根源,必須加以改變。因而,也可以說,無論有沒有康柏并購案,這場沖突都無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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