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網絡PS之風盛行,有些網絡照片因為PS而紅遍網絡,那么PS作者和照片原作者,誰是這張PS照片的著作權所有者?未經原作者同意的PS是否構成侵權?在微博中,運用他人攝影作品是否構成侵權?著作權所有者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以上這些例子,正是如今數字環境下,有關攝影作品種種說也說不清的眾多法律糾紛的縮影。
著作權法不久前已啟動第三次修訂,標志著著作權法新一輪修改工作已進入正式實施階段,這是廣大權利人、版權從業者、使用者等多年來所希望看到的結果。本次著作權法修訂也是我國政府為應對和解決新的傳播技術所帶來的沖擊和影響。事實上,著作權制度的確立與發展,始終伴隨著表達與傳播技術的變革。幾乎每一次涉及著作權的新技術出現,都使原有的利益平衡被打破,最終促使著作權法作出相應調整。現在,這種調整變得更為頻繁與激烈。
對于攝影作品保護而言,在攝影術發明后的不久,攝影作品就被法國著作權法納入了保護范疇,并隨著伯爾尼公約的簽訂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列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然而現在數碼攝影已與傳統攝影大相徑庭。因此,在數字環境下,著作權法中諸多現行的條款應該在這次修法過程中能夠得到補充和完善。
從技術層面加以保護
在數字環境下,攝影作品被放到了自由的互聯網空間,著作權人的權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和威脅。通過互聯網,任何人都可以對攝影作品進行任意復制、下載、傳播。其中那些沒有經過智力加工的信息,由于缺乏“獨創性”而不能稱之為作品;而那些經過智力加工、符合作品實質性要件的網絡信息則被稱為網絡作品。
我國著作權法要求一件智力創作成果要成為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必須具備獨創性和可復制性。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發布實施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于著作權法第3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筆者認為,互聯網的寬松環境導致權利人對于自己作品的保護難度增大,著作權人難以通過傳統手段對數字化作品的復制和傳播進行有效的控制。此外,就算是知道自己作品被侵權,權利人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要想在廣闊的互聯網環境中,逐一尋找這些侵權用戶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并不現實。為此,在治理的同時,更需要從技術上加以防范。例如,許多數碼攝影作品著作權人開始在數字化作品和網絡上使用各種技術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時下流行的微博中,一些原創作者自己拍攝的攝影作品在首次發布的時候,其右下角都會有作者網名的電子水印。在一些數碼攝影作品的網絡圖片庫,為避免攝影作品被非法復制,其服務器上設置了登錄口令,使得未繳納著作權使用費的用戶無法登錄。
盡管《世界版權條約》第8條賦予了數碼攝影作品作者信息網絡傳播權,我國《著作權法》中也有規定,但都是一個概括的規定,并沒有為數碼攝影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提供具體而明確的權利內容和保護方式。
美國通過1998年的數字千年版權法修訂了其版權法,并在版權法中單獨加入一章,明確規定:“規避用于控制獲取版權信息或者放置非法復制的技術措施的,屬于違法行為;故意提供、傳播錯誤的權利管理信息以及非法刪除、更改權利管理信息等,也將受到法律的禁止。”澳大利亞在其頒布的《澳大利亞數字議程法案》中,將技術措施定義為:“通過防偽密碼或其他加密手段,保證只有經過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準許的人才能訪問作品,以防止或組織對作品著作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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