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知識產權中很特殊的一種制度。著作權法在賦予權利人很多權利的情況下,其中一部分權利,權利人自身難以有效行使,著作權集體管理主要是為了管理那些著作權人自己難以有效行使的權利。
世界上最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起源于法國,目前,歐洲各國以及美國、日本等都已建立了相當完善的集體管理制度,集體管理的范圍也從最初的文學、音樂、電影發展到數碼攝影以及網絡多媒體等領域。集體管理制度在廣大的攝影作品著作權人和眾多攝影作品使用者之間搭建了一個順暢、便利的橋梁。
由于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剛剛起步,要在短時間內完善體系并不容易。國際上運作較為成功的集體管理機構也花費了很長時間,集體管理的起步難被國際著作權專家所公認。而目前,我國雖然在2001年的修法中增加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的規定,并且發布了《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筆者認為,這些還無法滿足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具體操作中遇到的問題。
從國外立法實踐看,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立法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對集體管理專門立法,如德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法”,日本的“著作權中介也無法”;另一種是將集體管理的規定列入著作權實體法中,如法國、瑞士、瑞典的做法。筆者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單行立法形式更加有利于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一種更為先進的立法形式。
我國著作權法中對音樂、美術、文學等作品的保護期為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逝后50年,而攝影作品的保護期僅為首次發表后50年,兩者存在明顯差異。正因為如此,在今年全國政協十一屆四次會議上,全國政協委員、國家知識產權局副局長、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主席團副主席李玉光聯合其他15位政協委員,聯名向大會提交了關于建議修改著作權法、延長攝影作品保護期的提案。該提案提出了延長攝影作品的保護期、增加視覺藝術作品追續權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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