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我的慈善觀
很多了解我的朋友都知道,我們的大午集團一直以“好人相聚的地方”為榮,但在公眾媒體中,大午集團的慈善行為并沒有什么新聞,這既與公司本身的文化有關,更是公司實施慈善的方式所產生的必然結果。在此,我想就有關慈善的話題,在法律和道德等層面做一個比較系統的闡述。
首先應當說明的是,“富豪”與“企業家”并不是一個概念,富豪所包含的人群要廣得多。一個人擁有了大量財富,無論他是合法經營所得還是財富繼承,也不論他是貪污受賄還是挪用侵占,甚至中彩票、賭博、搶劫,只要他擁有大量財富,就可以稱作富豪。至于他本人,可以是官員、影視明星、運動員、企業家,也可以是官二代、富二代或其他身份。企業家則并不都是富豪,很多企業家艱苦創業,努力打拼,但并沒有成為富豪,成為有錢人,能夠成為富豪的企業家是極少數。
第二個問題非常關鍵:這些被稱為富豪的企業家,企業資產幾十億甚至上百億的企業家,究竟有多少個人財產?在很多媒體和公眾的心目中,一個企業家,特別是私營企業家,他的企業有多少資產,就等于他有多少個人財產,這種看法是不對的。
我在二十年前就提出“私營企業不姓私,它是私的積累,公的發展”的觀點。一個獨資企業在規模很小時,有可能是個人的,但當它發展壯大之后,這個企業就開始具備社會屬性。它的員工、客戶、供應商乃至周邊社區的民眾,都會與這個企業的利益息息相關。這個企業的盈利或虧損,會對這些人的工作和生活產生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所以當一個企業規模很大時,私營就只是一種經營形式。
“私營企業不姓私”的觀點,在2006年實施的《公司法》中得到了體現。公司法的第三條明確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這就是說,哪怕是一個獨資公司,它的企業資產也只是屬于這個企業本身,而不屬于投資者或企業家本人。
所以,我看到有的企業家捐款時,把企業財產視同自己的個人私有財產捐出去,我覺得很不理解。企業資產屬于法人財產,而不是投資人的個人財產。如果企業的投資人隨意調動企業的資產或者說話一言堂,把企業看成了個人財產,那這些調動的實質就是挪用,就是侵占,是違反公司法的。這樣的捐款與國外一些著名慈善家,比如巴菲特和比爾蓋茨等,有著本質的不同,巴、比的捐款,捐的是個人財產,是他們通過股份分紅得到的錢,這樣的財產當然可以由本人自由支配。企業家把企業財產捐出去,個人得到了名譽,卻侵害了企業、員工、客戶以及所有企業相關方的權益,這樣的捐獻與慈善是相悖的。
前些年,大午集團經歷風波時,有媒體朋友稱我為“一無所有的億萬富翁”,這個稱謂挺確切的。大午集團目前有七個億的資產,但這些資產都屬于大午集團這個法人單位,不是我的個人財產。無論從現實角度還是法律角度,我都是一個窮人。自大午集團成立至今,我沒有從企業里分過紅,只是領取自己的工資,個人財產很少,房產和存款加起來也沒有一百萬。
第三個問題是:企業該怎樣捐款?這是由第二個問題所衍生的。其實這個問題應該是“企業該怎樣做慈善”,但現在的事實是,很多媒體和公眾認為捐款等同于慈善,尤其是國家發生重大災難事件時,一個企業是否捐款、捐款多少,已經成了民眾衡量這個企業是否慈善的標尺。
在我看來,企業是否捐款、捐多少款,不僅不能由哪個上級部門指定,也不能由企業家本人決定,更不應該是募捐晚會現場那個舉著“**公司捐款**萬元”的牌子的人來決定。企業是有限公司的,捐款至少是董事會決策的結果;企業是股份公司的,則應該由股東大會決定。(從這個角度講,國有企業捐款是荒謬的)如果要找出捐款的法律依據的話,就是這個企業自己的《公司章程》。
在以往的事件中可以看到,外資企業為突發的災難事件很少捐款,有的人對此意見很大,甚至號召民眾抵制這些企業。這些企業捐款很少,固然可能有一些民族因素,但更大的可能是因為這些企業有比較系統的慈善模式。很多著名的外國企業,在其公司章程中,都有明確規定,從每年的利潤中提取固定的比例,捐獻給某個慈善機構,或者干脆自己成立一個慈善機構,委派專人負責慈善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對這樣的企業而言,做慈善已經成為一種常態,即使有了突發的災難事件,其日常所積累的慈善基金已經足以履行其社會責任。
國內的很多企業不是這樣的,包括那些在募捐晚會上十分活躍的企業,都是有了突發事件以后,才積極捐款的。這樣的企業,即使沒有功利的因素在內,有著良好的心愿,也缺乏必要的程序正義。
講這三個問題,并不是將慈善作為炮灰,而是對現在一些慈善現象的解析。
查閱有關資料,可以得知慈善的本意:“慈善應是在慈悲的心理驅動下的善舉。本身就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慈悲的心理,二是行善的舉動。真正意義的慈善行為應是一種不附加要求的施舍。施舍本身就是一種快樂,一種滿足。”由此可以看出,慈善本身是不需要回報的,這里的回報不僅指物質的,也包括精神的。真正的慈善者,不圖利,更不求名。
我們的民族有悠久的文明,儒家主張的“仁”具有明顯的慈善意味,佛家的“慈悲”更是慈善的心理基礎。在歷史上,漢唐時僧侶濟貧、賑災,宋代養老扶幼事業勃興,明清時民間慈善團體星羅棋布。因此,我們的慈善事業有著良好的傳統。只是最近幾十年,由于一部分先富起來的人們,對社會的回報不盡人意,加上慈善機構運作的不透明,才出現了現在的慈善亂局。事實上,對于我們這個有著慈善傳統的民族而言,有些人的勸善行為,多少有些諷刺——真正善良的人,不用勸也會行善;心地不好的人,單憑一次晚宴,也很難引導其向善。
前面說過,在公眾媒體中,大午集團的慈善行為并沒有什么新聞,更沒有引起什么轟動效應,這是因為大午集團的慈善,不是追求大鳴大放,而是采取了“潤物細無聲”的方式。
大午集團在發展過程中,以傳統儒家思想,當代法制思想,社會主義共同富裕思想三結合作為企業治廠思想,堅持以人為本,提倡先學做人,后學做事,將企業建成了“好人相聚的地方”,也逐步形成了大午集團的慈善原則,概括起來就是:“救親不救疏,救近不救遠,救農不就城,救急不救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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