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官方說辭,免檢制度是為了企業提高產品質量,扶優扶強,引導消費而設立的。規定“對質量長期穩定在較高水平,執行的產品標準達到或者嚴于國家標準要求,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連續三次以上監督檢查均為合格,具備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生產經營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國家產業政策,經濟效益在本行業排名前列等條件的產品授予免檢資格。”
文字上看可謂冠冕堂皇,但是分析免檢政策的出臺背景,含義則另有不同。
2000年3月14日,國家質檢總局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之文件精神,制定了《產品免于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在政策出臺之前,商品的質量安全由各地區的質檢部門和工商部門負責。但是,在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的驅使下,一些地區對外來產品實施“質檢”封殺,有地方的質檢局局長甚至放言“只要讓我查,就沒有查不出來的問題!”某些國內知名品牌在各地區頻頻遭遇質量門。
對于這種帶有地方保護色彩的權利割據,企業紛紛向主管部門投訴。
也正是這種為了扶優扶強、打破地方利益保護和行業壟斷的手段,中央出臺了“免檢”政策。換句話說,也是中央政府對地方權利的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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