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匯區法院在立案后第4天即發出支付令:公司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支付周先生20萬元工資及相關訴訟費用。
《勞動合同法》適用條款及意義:《勞動合同法》將民事訴訟中的支付令制度引入勞動爭議,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因此,勞動者無需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7萬元:學歷造假勞動合同無效
今年5月,上海市一中院就一起學歷造假案作出終審判決:徐女士返還公司補償金及部分多得的工資,并賠償經濟損失,合計7萬余元。
案件經過:幾年前,徐女士持偽造的復旦大學雙學士學歷,與 張江高科(行情 股吧)技園區內的一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月薪9000元,后增加到13000元。去年2月,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徐女士相當于4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和一個月的代通金,共計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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