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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徐女士提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22萬余元。9月,公司得知徐女士的學歷純屬偽造,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提起反訴,要求徐女士向公司返還經濟補償金和多得的工資,并賠償公司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法》適用條款及意義:《勞動合同法》首次明確勞動合同訂立中的知情權問題,第八條規定當用人單位行使知情權時,勞動者有如實告知義務。
因此,此案中徐女士偽造假學歷,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采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自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