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人民銀行日前正式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預付卡企業繃緊的神經,可以稍微松一下了。
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細則》最大的變化就是刪去了備付金管理的相關內容,對第三方支付企業的備付金限制明顯弱化,而征求意見稿中的60條細則亦簡化為42條。據靠近監管部門人士對南都記者表示,《細則》目的在于樹立市場準入行政標準,強調支付機構從事支付業務的最基本規則,而并非要限制支付企業的發展。
有大型支付企業風險合規部人士對記者表示,盡管牌照申請大門已經打開,但由于《細則》要求提交的材料仍需時間準備,相信短期內不會出現企業密集遞交牌照申請的情況。而《細則》同時明確,天河城、廣百、友誼等商家發行的購物卡,不屬于第三方支付的范疇,無需領證。
并非限制支付企業發展
今年9月1日,《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以下簡稱2號令)正式實施,同月21日央行曾就2號令的實施細則公開征求意見。一位大型支付企業總經理詳細地對比了《細則》與此前版本的差異,他對記者表示,細則較原先的60條合并縮減為42條,進一步細化反洗錢措施的涵蓋范圍,并同時刪去征求意見稿中所有與備付金相關的內容。這一微小的變化也透露出央行對支付行業的監管思路。
“從2號令到《細則》,監管部門并不是閉門造車,而是與支付行業中的代表企業進行了多輪的溝通和互動,因此《細則》是‘接地氣’的”,該人士對記者表示,樹立市場準入行政標準,強調支付機構從事支付業務的最基本規則,而并非要限制支付企業的發展。 記者比較《細則》與征求意見稿的內容,正式文本取消了“客戶使用備付金繳納支付業務手續費的,支付機構可以但只能為自己開立一個非銀行結算賬戶專門用于核算支付業務手續費收入”的規定;“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非銀行結算賬戶的,應當確保客戶的貨幣資金到達支付機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后即可使用。支付機構不得為客戶預支其尚未到達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貨幣資金”的規定也在正式的細則中被刪掉。
利好預付卡企業?未必
有支付行業人士評價,上述條款的內容對預付卡企業是利好。但接受南都記者采訪的上海一家預付卡企業負責人對此并不認同,“2號令中對備付金的條款對預付卡企業而言是過于苛刻,即使《細則》作出調整,但對企業的壓力并未消除。”
據悉,上述人士所指的苛刻條款是指2號令中“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時,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務費向客戶開具發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戶備付金金額開具發票”,以及“支付機構的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內容。上述人士對記者表示,從《細則》的細節來看,關于備付金相關部分的刪除意味著今后支付企業可以選擇只把部分的備付金轉劃至專門賬戶,然而2號令的內容卻對預付卡企業業務開展與運營成本帶來壓力。
羊城通或需申請牌照
第三方支付的監管框架中包括了預付卡企業,而廣州地區天河城、廣百、友誼等商家發行的購物卡也在此列預付卡,這類機構是否需要申請牌照?支付業內人士指出,《細則》明確規定,此類卡片不屬第三方支付中所指的預付卡范疇,因此無需領牌。《細則》中指出,預付卡不包括以下四類:僅限于發放社會保障金的預付卡、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預付卡、僅限于繳納電話費等通信費用的預付卡和發行機構與特約商戶為同一法人的預付卡。購物卡即屬于其中的第四類,不在第三方支付的范疇。而據業內人士預計,像具有了小額支付功能的羊城通,或許也需申領第三方支付牌照。
此前曾有支付行業人士對記者表示,由于此前央行已要求第三方支付企業進行報備,因此監管部門對部分支付企業已經知根知底,發放牌照也只是流程問題。不過接受記者采訪的大型支付企業公關部負責人并不同意該說法,他表示由于《細則》要求企業提交管理層無犯罪記錄證明、資質證明等個人證明文件,開具上述材料亦需要不少時間,因此公司未必能在本周內將材料備齊。“相信不少企業都面臨開具證明等繁瑣的籌備程序,因此支付企業扎堆遞交申請的情況應該不會在短期內出現。”上述人士稱。 記者 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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