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審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時提出
鼓勵民營資本投資興辦養老機構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改
前不久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首次審議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
修訂草案增加了第四章“社會服務”一章,共有16條,其中新增加的條文有12條,確立了社會養老服務體系的框架,即“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對居家養老服務、社區為老服務作了原則規定;確立了政府支持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責任等。
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國家應當鼓勵民營資本投資興辦養老機構。
大中城市養老院“一床難求”
“現在家庭養老功能明顯弱化。”張學忠委員說,一方面,“4-2-1”結構(即兩個勞動人口負擔4個老人、1個兒童)的家庭日漸增多。再過幾年,新增老年人口將以獨生子女的父母為主體,壓力會更大;另一方面,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動性的增強,使城鄉“空巢”家庭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家庭養老功能進一步弱化,特別是農村老年人家庭生活和醫療問題日漸突出。
張學忠委員指出,目前我國社會養老服務發展滯后。養老服務社會化是人口老齡化發展的必然趨勢,這就要求政府和社會承擔更多的養老服務功能。當前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仍然滯后,設施薄弱、人才短缺、產業發展遲緩。單就機構養老的情況來看,目前,全國養老床位總數342萬張,僅占全國老年人口的1.97%,不僅低于發達國家5%至7%的比例,也低于一些發展中國家2%至3%的水平。民辦養老機構普遍存在規模小、設施簡陋、功能單一等問題,整體缺乏競爭力和規模效應。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養老院長期存在“一床難求”的現象。
田玉科委員說,目前,我國老年人以居家養老為主,養老機構非常不夠,養老院的床位跟大醫院的床位一樣,一床難求。政府除了要逐漸擴大養老機構外,還要積極鼓勵社會資本建立養老場所或者機構,即民營的養老機構。
“政府應當給予一些優惠政策,扶持民辦的養老機構。”田玉科委員說。
陳斯喜委員說,現在完全依靠家庭養老,僅靠子女和親屬照料顯然已經不適應現實需要了,需要有社會服務相配合,提供一系列的社會化服務,這樣才能夠使居家養老真正地達到讓老年人安享晚年的目的。所以,這次修改以居家養老為基礎和社會化服務相結合,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確立了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體系,并對各方面的職責和職能進行了全面規定,這也是一個非常好的修改。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體現了政府對于社會養老、社會服務方面的責任。”吳曉靈委員說,但政府的力量是有限的,按照我們中華文明的傳統,家庭對于贍養老人具有很重要的職責。現在很多年輕人是有錢無力養老人,這占絕大多數,但少數人是既無錢又無力。無錢無力的應該由國家管,有錢無力的應通過政策引導社會投入,發展社會化服務。發展服務業,把社會的勞動力組織起來,依托社區、依托社會機構來幫助有支付能力的人養老。
養老機構應當突出公益性質
哈斯巴根委員說,隨著老年人口的快速增加,進入養老服務機構的人數也迅速增多。一方面,由于養老服務機構總量不足,供需矛盾突出;另一方面,養老機構建設布局不合理,規劃不到位,服務功能不健全、水平低,資源不足與資源浪費并存。
為此,哈斯巴根委員建議,養老機構建設要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及以政府投入為主,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突出養老機構的公益性和服務職能。同時,對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要加強監督和管理,充分發揮其作用。
可采用“兩條腿走路”的辦法
修訂草案規定,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寡老年人以及低收入的失能、高齡等困難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莊先委員說,現在我國是入托兒所難、入養老院難。各地辦了很多民營托兒所,雖然收費高一些,但是服務質量好,而且可以解決一部分人的托兒問題。
“我們可以把這個思路引申到養老機構,可以采用‘兩條腿走路’的辦法來解決養老機構的問題。”莊先委員建議,將草案上述規定修改為:政府投資興辦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寡老年人以及低收入的失能、高齡等困難老年人的服務需求。國家鼓勵民營資本投資興辦養老機構。
金碩仁委員也認為,國家在支持公辦養老機構的同時,也應當積極扶持和鼓勵發展民辦養老機構。
“我在調研中發現,公辦養老機構和民辦養老機構的待遇差距很大。”金碩仁委員說,現在全社會這么多老年人,只靠公辦機構還不夠,需要許許多多的民辦養老機構。有些民辦養老機構在資金和其他方面國家稍微支持一下,就可以辦得更好。
他建議,在本法中明確規定這方面的內容,對發展老齡事業的優惠規定應當再放寬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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