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資產管理行業近年來發展迅速,截至2012年底,公募基金資產凈值規模達2.87萬億元,陽光私募規模近2000億元。但相對于整個社會的資產管理需求增長而言,中國資產管理行業還相對落后。
中國資產管理行業相對落后的一個主要原因是,目前公募基金實行牌照制度,準入門檻過高、競爭程度較低,而陽光私募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地位,發展亦受限制。此次基金法修訂,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行業進入門檻降低,私募獲得明確的法律地位,整個行業將進一步市場化,越來越多的機構進入這個行業,從而有利于整個行業在量上的發展。同時,行業競爭也將愈發激烈,未來在這個行業中決定勝負的將不再是牌照,而是能力,如果能力不行,即使有牌照,也將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被淘汰,從而有利于整個行業在質上的發展。
這意味著,中國資產管理行業將告別牌照壟斷時代,步入市場競爭時代,并迎來繁榮健康發展。
新基金法出臺,陽光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和依據得以明確,將極大提高陽光私募基金的競爭力,對擁有牌照的公募基金形成有力挑戰。
有調查顯示,84%的陽光私募基金認為,法律地位的不明確是陽光私募基金發展中面臨的最大問題。新基金法的一大亮點是將陽光私募基金納入調整范圍,明確了其法律地位和依據。近年來陽光私募基金發展迅速,在資產管理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由于缺乏法律地位和依據,導致部分基金的募集和投資不規范,損害投資者利益,甚至出現了少數借陽光私募基金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等現象。新基金法將陽光私募基金納入調整范圍,能夠有效防范非法集資、欺詐客戶、挪用資產等風險。這反過來也促進陽光私募基金的規范發展。
此前由于陽光私募基金缺乏法律地位和依據,不能直接接受客戶委托,需借助信托公司、券商資管和基金專戶等平臺發行產品。納入基金法調整范圍后,陽光私募基金可以直接發行產品,這既有利于降低基金發行費用,也有利于提高投資交易效率。更為重要的是,擺脫發行平臺限制后,基金的產品設計將更加自主化,從而大大促進陽光私募基金的產品創新。
更值得肯定的是,將陽光私募基金納入法律調整范圍的同時,市場準入并未采取審批制。新基金法規定對陽光私募基金采取基金管理人登記制、基金事后備案制的管理模式,其投資運作、收益分配等內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約定,既給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法律身份,又保證了陽光私募基金運作原有的動力和活力。
可以預見,在不遠的將來,如同成熟市場國家一樣,中國的陽光私募基金規模將超過公募基金規模,而不是現在的僅僅不到十分之一。
新基金法出臺,公募基金管理資格進一步放開,更多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基金管理業務,將進一步消除公募基金的牌照優勢。
新基金法放寬了基金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基金管理業務的空間。作為新基金法第一個配套法規,《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于2012年12月30日由中國證監會公布,擬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直接開展公募基金管理業務。
想認識全國各地的創業者、創業專家,快來加入“中國創業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