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息上限淡出
從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繪制的溫州市民間借貸綜合利率走勢圖來看,自去年四季度以來,利率就一直在走“下坡路”。據統計,今年二季度,直接借貸利率為16.96%,同比下降0.19個百分點,環比下降0.21個百分點;社會中介利率為26.64%,同比下降3.21個百分點,環比下降0.69個百分點。
當年一個短信、一個電話、一句傳話即可借貸的溫州信用模式,在演變為人人自危后,如今開始漸趨平淡。目前,溫州市共開業7家民間借貸服務中心,截至8月末,登記借入借出需求總額61.4億元,成交總額13.98億元,場內借貸成功率28.8%。
一場民間借貸風波顯然讓溫州人開始關注本金安全。自從2011年三季度溫州爆發民間借貸危機、中小企業資金鏈斷裂后,之前瘋狂的民間借貸迅速進入了“冰凍期”。
事實上,此前被熱議的溫州民間借貸“最高上限利率”,在本次《草案》中也沒有出現。所謂“最高利率上限”,是指條例擬設定借款期限在1個月以上的民間借貸,合理年利率應不超過48%,超過48%則按照高利貸予以行政處罰。
在《草案》中,關于利率的表述,已變為“民間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
“在《草案》準備過程中,我們曾設想設立一個利率上限,這在浙江民間金融實踐中有很強的實際需求,且對抑制不合理的高利貸會有很強的正向作用。”丁敏哲說,但考慮到國家金融主管部門有明確的不同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的新的民間借貸審判司法解釋可能對利率作出新的規定,《草案》最后只作原則性規定。
浙江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對《草案》的審議報告也表示,在立法調研中,對民間借貸利率是否進行適當的行政干預,設定處罰利率上限的問題爭議較多,“考慮到國家正在推行利率市場化改革,以及利率本身屬于中央權力范圍,我們認為,《草案》對利率問題只作原則性規定是合適的。”
此外,《草案》還規定,出借人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視同相應核減其本金數額,同時,不得對借款人逾期還款的利息部分計算復利。對“暴力討債”,《草案》強調,因民間融資產生糾紛的,當事人應當依照法律途徑維護權益,不得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催討債務;對“公務員參與高利貸”,《草案》規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和民間融資行業服務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參與民間融資活動。
李有星對本報記者表示,初次審議修改后的《草案》,還將在今年11月份人大會議上進行第二次審議,“如果二審可以,就可以通過了。如果還不行,還要進行再次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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