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順序:上市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現金分紅相對于股票股利在利潤分配方式中的優先順序
■多元化: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差異化、多元化方式回報投資者,增加現金分紅工具,包括優先股、回購股份等,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
■最低比例: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現金分紅比例在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分三檔,分別為最低應達到20%、40%和80%
■加強監管:完善分紅監管規定,加強監督檢查力度,加大對未按章程規定分紅和有能力但長期不分紅公司的監管約束
⊙記者 郭玉志 ○編輯 梁偉
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優先分配地位得以確立,投資者投資收益預期漸趨明朗。
中國證監會最新發布的《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下稱“指引第3號”)指出,上市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現金分紅相對于股票股利在利潤分配方式中的優先順序,并支持上市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差異化、多元化方式回報投資者。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證監會鼓勵規范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堅持公司自治原則不變,結合去年現金分紅的相關政策以及交易所、地方局的監管經驗,此次指引第3號中規定了更豐富的現金分紅舉措。除了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差異化、多元化方式回報投資者外,還增加了現金分紅工具,包括優先股、回購股份等,支持上市公司在其股價低于每股凈資產的情況下回購股份。
指引第3號明確,上市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現金分紅相對于股票股利在利潤分配方式中的優先順序。同時,根據企業發展階段和實際情況,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其中,現金分紅比例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分三檔,分別為最低應達到20%、40%和80%。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微博]在接受上證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是首次以監管指引的形式提出現金分紅在分配形式中的優先順序,而且提出的具體現金分紅比例要求對上市公司起到了較大的約束作用,促進上市公司走出股價管理的第一步。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督促上市公司規范和完善利潤分配的內部決策程序和機制,增強現金分紅的透明度。證監會著力于公司章程和決策機制,鼓勵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確現金分紅在利潤分配方式中的優先順序,要求上市公司在進行分紅決策時充分聽取獨立董事和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督促上市公司進一步強化現金分紅政策的合理性、穩定性和透明度,形成穩定回報預期。證監會將完善分紅監管規定,加強監督檢查力度,加大對未按章程規定分紅和有能力但長期不分紅公司的監管約束,依法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安青松在接受上證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指引第3號充分體現了“兩維護一促進”和“市場化、法制化、國際化”的指導思想,具有鮮明的系統性和務實性的特點,表現為“兩個明確、兩個尊重”。
具體來看,兩個明確:一是方向明確,完善現金分紅制度是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建設,要常抓不懈;二是導向明確,倡導現金分紅,要求明確分紅政策,加強程序保障優先現金分紅。兩個尊重:一是尊重市場規律,允許上市公司根據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等情況,采取差異化分紅安排。二是尊重公司自治,允許上市公司采取發行優先股、回購股份等多元化的分紅制度,并明確將分紅政策的制定權歸屬公司自治程序。在行政法規中具體體現尊重公司自治原則,是十分難能可貴的,這是監管轉型的風向標。
“較過去以通知等為法律載體不同,此次以監管指引第3號形式發布,是監管方面法律法規體系上新的變化,將監管經驗以及上市公司分紅的方式加以充實,促進法律載體和文本更加標準化、格式化,未來會根據監管需要發布更多的相關監管專項。”證監會上述部門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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