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由于加盟創(chuàng)業(yè)具有準入門檻低、容易獲得多方面支持和指導、節(jié)省人力及資源等優(yōu)勢,受到下崗職工及高校畢業(yè)生等初次創(chuàng)業(yè)者的青睞。但是,現(xiàn)階段加盟市場并不十分規(guī)范,糾紛時有產生,尤其是在保證金問題上,常由于加盟商忽視約定條款或缺乏相應證據(jù),使得自身在履約中陷入被動。
交納定金需慎重,未簽合同難返還
2009年2月,楊先生到北京一家公司考察該公司特許經營的冰激凌項目,后雙方約定由楊先生交付3000元定金,然后待其交納加盟費后再簽訂加盟合同。但后來楊先生認為該公司并未按照《商業(yè)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向其進行信息披露,故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返還3000元定金并支付交通費及住宿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2月,楊先生參加了該公司開辦的冰激淋店開店培訓課程,并全權委托該公司為其辦理購買機器設備及原材料的運輸事宜。同日,楊先生與公司簽訂《預留名額申請協(xié)議》,雙方約定:楊先生預留定金3000元,預留期限為七天,預留定金不予退還。
「法官解析」本案中,楊先生雖主張北京的這家公司沒有對其披露相關信息,要求返還定金,但該主張并不影響雙方簽訂的《預留名額申請協(xié)議》效力,也不會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
《預留名額申請協(xié)議》的合同性質是定金合同,并不是特許經營合同,這家公司履行定金合同并無信息披露義務,其只需履行在預留期內為楊先生保留名額即可,而楊先生未在7日內與該公司簽訂正式的特許經營合同,其行為已違反《預留名額申請協(xié)議》約定,故其要求返還定金3000元的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日常加盟活動中,為保證合同履行,在簽訂正式合同前,雙方往往要簽署定金合同,要求加盟商交納一定金額的定金以保障加盟工作的順利開展。由于加盟商多為下崗人員或在校畢業(yè)生,缺乏相關經驗,多認為定金合同屬自身履約能力保證,未簽訂正式合同,定金就應返還。但是,我國《合同法》早已對定金合同進行明確規(guī)定,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因此,法官建議,簽訂定金合同應慎重,切不可麻痹大意。因為定金屬金錢擔保,收取定金一方因此基于信任并作出必要準備和支出,所以一旦定金合同生效后,交納方又因自身原因拒絕加盟,提出返還所交納定金,是無法受到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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